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 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项目名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实施机关】教育部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办理条件】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某某职业技术学院”或“某某职业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
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办理程序】
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报告,教育部受理后,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1. 申请书;
2. 证明学校名称使用超越范围命名的理由;
3. 学校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4. 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6097770 (010)66020442(传真)
【办理地点情况】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办理结果公开】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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