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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项目名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教育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依据及全文】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

  3.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号,1999年8月24日颁布)

【办理条件】

  1. 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2. 申办者应当有不少于5名的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且人员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

  3. 申办者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4. 申办者有必备的资金用于中介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时的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办理程序】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办理时限】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报送材料目录】

  1.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2. 法人资格证明;

  3. 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

  4. 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 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 机构章程;

  7. 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8.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表格下载】

【报送材料填写说明或样例】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66096327 传真:(010)66013647

【办理地点情况】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

【办理结果公开】

【常见问题解答】

【项目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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