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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

文件摘编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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