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用司召开会议研究公共场所标志中汉语拼音和外文的使用
为迎接第十六届亚运会,广州市相关部门正在牵头组织制订广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规范》。公共场所各种名称标志是重要的公共信息资源,其文字的使用涉及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贯彻,影响很大。除广州外,其他一些城市也在制订或已制订相关地方标准,一些共性原则需统一研究确定。为此,8月13日上午,语用司组织召开专门会议,就妥善处理公共场所标志中汉语拼音和外文的使用进行了研讨。民政部区划地名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交通运输部公路司、国家旅游局管理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协会、全国交通工程设施标准化委员会相关人员及部分外语、汉语拼音研究专家出席了会议。
国家语委副主任、语用司司长王登峰在讲话中强调指出,公共场所标志中的语言文字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这也体现了我们的国家尊严和文化自信。这次北京奥运会把五千年中华文化浓缩展示,体现了中国的文化自信,我们现在讨论公共标志中的语言使用问题恰逢其时。希望大家充分重视这个问题,使公共场所标志的设立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求。要看一下国际通行的做法,并不一定外文用的越多就表明开放程度越高。要认真研究,从深层次上解决问题。
各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在会上分别介绍了各自业务范围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目前的管理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处理公共场所标志中汉语拼音和英文使用的原则性意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八条规定:“《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地名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2008)5.3.1.1规定:“海域、水系、地形、行政区域、专业区、设施、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标志,以及街、巷、区片、小区、村等居民地名标志,上部五分之三的区域表示地理实体的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的区域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汉语拼音。”何种情况下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应该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2)英语并非我国法定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公共场所一些信息标志中的英文是为了方便国际交流对某些词语进行的注释,不是与汉语并列、地位同等的“双语”;我国法律和国际标准规定以汉语拼音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地名标志中出现的罗马字母是汉语拼音,不是英语。(3)
在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或国际通用图标对地名通名作适当注释,并翻译或注释公共场所一些警示、提示性信息等。
与会人员也指出,公共场所的标志设立是改革开放进程中城市化、国际化提出的一个崭新的要求和课题,是政府公共服务中急需研究应对的政策问题,教育部职能司局组织专门会议进行研讨,十分必要、及时。应积极听取、广泛征求相关各部门意见,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联系,共同研究,出台相关的国家标准,以使公共场所标志在对外交流中更充分地发挥交际功能,从而增强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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