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高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中医药教育宏观管理,规范高等中医药教育专业设置,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中医学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中医药教育质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试行)》。以上文件将作为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管理中医药类专业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等工作的主要依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往标准要求如与本文件不一致者,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1.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2. 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3. 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4. 高等学校专科教育中药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 5. 高等学校中医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基本要求(试行) 6.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中医药理论知识与技能基本标准(试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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