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保护未成年人,让孩子们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职责,也是学校的法定义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天开始实施,也就在今天,陈宝生部长签发了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我们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规定》的有关情况和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相关举措。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是教育部政策法规司邓传淮司长、王大泉副司长;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朱东斌副司长;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刘小惠校长以及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下面,首先请邓传淮司长介绍《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有关情况。
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下午好。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茁壮成长创造有利条件。
就在昨天,习近平总书记给江苏省淮安市新安小学的少先队员回信,对他们予以亲切勉励,提出殷切希望。2020年10月,总书记签发了主席令,颁布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有一个专章是对学校保护作出了规定。我们的工作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的要求相比,应该说还存在着短板和弱项,主要是对保护职责的认识还不够全面,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还不够强,保护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实践呼唤,现实也迫切需要我们来研制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细化落实上位法的要求,系统整合相关制度,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总体效能。
今天,教育部部长陈宝生签发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这是教育部第一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制定专门规章,这个规章今天已经正式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规定》一共8章、63条,重点围绕“谁来保护”“保护什么”“如何保护”等问题,系统构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制度体系。《规定》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五个明确”,即明确学校保护职责、明确专项保护制度、明确学校管理要求、明确保护工作机制、明确支持监督措施。
一是明确学校保护职责。《规定》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总结归纳了学校应当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专门设一章叫一般保护来予以规定。在各个条款中也分别规定学校具体的职责以及工作的要求。其中有很多新的举措,比如,为了营造生动活泼的教育生态、保护学生的活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定》提出:学校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对学生在课间及其他非教学时间的正常交流、游戏、出教室活动等言行自由设置不必要的约束。再比如,为了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心,减少攀比、避免歧视、缓解应试压力,《规定》禁止学校、教师公开学生的考试成绩和排名,但是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便利家长知道学生的成绩等学业信息。
二是明确专项保护制度。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规定》设了专项保护一章,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设计了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概念,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明确学生欺凌的行为表现,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建立学生欺凌预防机制,规定学生欺凌教育制度和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学生欺凌关注、干预和制止机制,要求教职工应当关注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实施对他人的欺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建立学生欺凌认定和处置机制,要求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调查和认定,对存在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进行教育惩戒等。同时,《规定》将防治性侵害、性骚扰纳入专项保护。要求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三是明确学校管理要求。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特点,《规定》对近年来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文件特别是“五项管理”进行逐项衔接和系统整合,从健全学校管理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将相关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法治化,落实为校规管理、教学管理、作业管理、读物管理、安全管理、药品管理、体质管理、心理健康管理、手机管理、网络管理、禁烟禁酒等具体制度。考虑到教职工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规定》专门规定了教师行为管理的要求:建立入职查询制度,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四类人员,即因故意犯罪受到相关刑事处罚的、因吸毒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因虐待学生等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以及实施其他被纳入教育领域从业禁止范围行为的,以把好入口关;做好日常监管,提出六项要求,明确行为红线;明确问责规则,对于教职工队伍中的极少数害群之马侵害学生权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予以追究责任。
四是明确保护工作机制。《规定》构建了完备的工作机制,包括:领导机制和组织机制、教育机制、专业合作机制、民主参与机制、家校沟通机制、强制报告机制、首问负责机制、帮扶救助机制等,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撑。其中强调,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并规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努力打造一支专门的队伍,提高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五是明确支持监督措施。《规定》对教育部门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教育部门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健全教职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和查询机制;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学校提供专业服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教育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途径、加强考核评估,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学校学生保护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学校督导评估的内容。此外,《规定》还明确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为下一步加强管理问责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谢谢邓司长。下面请朱东斌副司长介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工作举措。
尊敬的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今天是六一儿童节,今天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我想这也是送给孩子们的节日礼物。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事关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教育部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部署要求,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努力做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同落实,不断完善政策举措,加大工作力度,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和人身安全,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
一是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推动各地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工作 健全义务教育有保障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构建更为严密、精准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重点关注贫困家庭、学习困难学生以及随迁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群体,严防辍学新增反弹。推进特大城市和人口流入重点地区完善入学政策,进一步扩大城镇学位供给,完善政府购买学位政策,切实做到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指导各地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安置,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是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指导各地持续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积极推进校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深入开展防范学生欺凌和网络环境治理工作,严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督导检查,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压实安全责任,全面提升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
三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指导各地“一校一案”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制定学校德育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宣传推广一批德育工作典型案例,不断增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部署中小学深入开展“从小学党史 永远跟党走”“开学第一课”“学习新思想 做好接班人”等主题教育活动,加强中小学生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引导学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班主任、德育课教师示范培训工作,提高德育骨干队伍的业务素质。
四是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各地各校采取心理讲座、主题班会、团队活动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教育关爱。推动建立学生心理状况报告制度,密切师生沟通交流,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开展中小学心理健康教师示范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用好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手册,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化水平。指导学校做好家校沟通,及时与家长交流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引导家长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和身心健康。
五是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指导各地认真贯彻《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着力构建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推进课后服务全覆盖,大力度治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减轻未成年人学业负担。推动手机、作业、睡眠、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等政策落地见效,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我就介绍这么多,谢谢。
谢谢朱东斌副司长。下面请佟丽华主任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作专家解读。
大家下午好,今天《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在新法实施当天,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有效、最有意义的重大举措,相信这样一个《规定》的发布一定会受到家长和孩子们的热烈欢迎。我从三个角度对这个《规定》作简单的评价。
第一,《规定》细化了未保法学校保护专章的相关要求。未保法在“学校保护”专章中有17条,大约2000字,规定有63条,近9000字。我们经常搞立法政策的人知道,文字写的越多,规定的会越细,越有可操作性。一是未保法将学校保护一章所有的规定都提出了具体落实的要求,特别是就社会高度关注的学生欺凌和防性侵问题制定了专门保护一章,在强调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零容忍这一基本态度、基本原则的立场上,具体规定了教职工应当制止的常见学生欺凌行为以及教职工和进校人员不得实施的性侵和性骚扰行为等具体制度。这些都是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专章的要求。另外,将未保法涉及学校的没有写到学校保护专章中的相当规定也予以细化,比如社会高度关注的强制报告、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等制度,这样的规定非常具有可操作性,有助于中小学校贯彻落实。
第二,《规定》健全了落实未保法学校保护专章的体制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次修订就体制机制问题做了很多重要的要求,但是对学校保护专章,对教育行政部门没有提出特别的规定,但这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就机制问题做了具体的规定,有助于学校保护专章内容和《规定》相关要求的落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行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二是明确了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规定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指定一名校领导直接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并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开展学生保护工作。大家注意,这里有两个很新的词,一个是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专兼职监察员,另外从学校的角度来说,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员来负责宣传保护工作。三是特别提出了多方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以及学生保护委员会的设置问题。我想特别说明的是,《规定》强调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以及学生保护委员会,不是说又要成立一个单独的专门的机构、专门的工作部门,而是一种机制的创新,拓宽了工作的思路,是要鼓励和支持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三,《规定》还明确了对落实未保法学校保护专章的支持措施。未成年人身心脆弱的特殊性决定了相关案件的复杂性。其实很多优秀的校长、辅导员,我和他们接触很多,但这些人专业素质非常高,并不一定具备处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和知识。所以,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应当加强对学校以及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专业支持。这是我们未来应该加强的。这次《规定》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支持与监督”,其中特别提出了专业支持与专业机构的问题。第五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社会组织,协助受理涉及学生权益的投诉举报,开展侵害学生权益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指导、支持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学生保护工作。这些规定都为将来各地落实未保法以及《规定》指明了方向。我就讲这么多,谢谢大家。
谢谢佟丽华主任。最后请刘小惠校长介绍人大附中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有关情况。
大家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是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学校的首要任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中对学校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这都是学校的法定职责和应尽的义务。相关的规定符合学校的实际,指导性、操作性都很强,对于更新学校的管理理念、完善学校治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多年来,人大附中一直严格落实保护职责,将保护和教育相结合,师生之间、生生之间都笼罩着爱与尊重的校园文化的氛围。
谢谢刘小惠校长。下面进入提问环节,看看记者朋友们有什么问题。
一直以来,学校对性侵害、性骚扰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未来将如何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建立学校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
校园里发生的性侵害、性骚扰行为严重侵害了学生的权益,性质恶劣,也严重违背了法律和师德的红线,冲击了社会道德底线。实行零容忍制度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一贯要求,这次《规定》对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现有制度进行了系统整合,进一步予以明确和强调。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注意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提出了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等,对学生的自由保障也提出了要求,请问有何意义?特别是实践中,对类似“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等要求将如何把握好?第二,我们知道校长是学校的第一责任人。《规定》给中小学设置了很多的职责,想请问刘校长,您有没有觉得责任过重、压力太大,学校能不能够落实?谢谢。
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你说的是规定第八条,对学生自由权益的保障。这个《规定》考虑到实践中我们有一些学校出于安全的考虑,取消了学生正常的课外活动,甚至限制学生在课间出教室去游戏、活动。大家知道,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正常的交流游戏是孩子的权利,过度限制规定不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甚至可能影响孩子正常的心理和生理发育。因此《规定》第八条强调,要对学生自由予以保障,对学生正当的交流活动、游戏、户外活动不能限制性的规定。
我们讲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学校也可以对学生违反学生守则、违反校规校纪的言行可以进行约束。但是不必要约束主要表现在,如果学校的要求是违背了教育规律,违反了孩子的天性,违背了常识,为了单纯回避问题或者推卸责任,我们是要禁止这样“一禁了之”的管理方法,要把自由的空间最大限度的还给孩子,营造宽松活泼的校园环境,孩子们更自由的成长,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含义。谢谢。
我来回答刚才提到的《规定》出来以后学校的责任。《规定》中对学校提出了很多要求,但我认为这些要求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是属于学校依法应尽职责范围内的。《规定》梳理、细化、明确了学校职责,这实际上是对学校理念的更新,是对我们制度的整合和重构,我认为是与时俱进的。很多的制度实际是对原有规定制度的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因此,学校落实起来没有太大的困难。我认为,学校要教书育人,更重要的应该是立德树人,学校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应该是我们最主要考虑的事情,所以《规定》中对学校具体的管理要求,实际上是为学校改进管理、提高育人质量指明了方向。我想,学校更应该勇于承担起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历史使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蓝天。
近期,个别地方发生了一些暴力伤害学生的事件,请问教育部在下一步如何落实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谢谢。
最近个别地方出现了暴力伤害学生的事件,我们听到这些消息特别痛心,这也提醒我们,要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最近我们正在会同公安部起草专门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很快就会印发。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谢谢中国教育报的记者。大家都知道,今年以来,教育部陆续出台了手机、睡眠、作业、读物、体质等五项管理的文件,也召开了相关的新闻发布会。这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把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将其法治化、制度化,我觉得特别好。记者朋友们关心的是下一步如何落实的问题。就在十天以前,也就是5月20号,教育部召开全国中小学五项管理落实推进视频会,交流了各地典型经验做法,部署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全部、齐步、同步的要求,切实做好五项管理的推进落实工作,在本学期形成落实五项管理的浓厚氛围,确保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下一步,我们将狠抓落实,具体有以下五项措施:一是组织一次专项督导。将五项管理纳入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范围,作为今年教育督导的一号工程,确保有关要求落实到位,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二是遴选一批典型案例。组织推荐一批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落实五项管理的典型案例,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各地各校更好的贯彻落实五项管理要求提供样板。三是建立一个监测平台。建立五项管理抓落实的监测平台,实时调度和跟进各地各校贯彻五项管理的进展情况,确保五项管理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四是开展一次中期评估。组织有关方面对落实五项管理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总结前一阶段的推进落实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和举措。五是制定一个长效文件。在本年度全面推进落实的基础上,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巩固深化五项管理长效机制的通知》,推动各地各校深入抓、实时抓、长期抓,做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谢谢。
从防止“唯分数论”、保护学生隐私、避免歧视的角度出发,《规定》在草案当中要求不得公布成绩和名次。2021年4月6日,《规定》草案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时,引起了很多网民的热议,主要原因是部分网民存在一些误读,他们认为学校不能排名,不能让学生和家长知道成绩。从现在拿到的《规定》可以看到,第10条规定中已经做了修改,修改的内容是这样的: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的情况。所以《规定》当中已经明确了学生、家长对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成绩的知情权。同时,成绩又是个人的信息,学校应当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对待学生和家长,而不得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发布。
谢谢您的提问,您问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未保法规定,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教育部高度重视幼儿园小学化问题,坚持规范和治理并重,多措并举,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行为。下一步我们将更好地落实未保法相关规定。一是开展专项治理。此前教育部已经两次部署各地开展幼儿园“小学化”专项治理,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把幼儿园教拼音、识字等小学课程内容,以机械背诵、记忆等小学化方式进行技能强化训练,设置 “小学化”教育环境以及小学非零起点教学,社会培训机构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等作为重点整治内容,全面整改,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取得积极效果。
您说的第二个问题,学校不得利用假期时间组织学生补课。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也都看到消息了,5月21日,中央深改委审议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这个《意见》正在报请审批中,印发之后,我们会适时对里面的内容进行发布解读。谢谢。
你提的问题我们在《规定》起草过程中,到基层调研时,学校普遍有这样的反映,贯彻落实未保法和《规定》,学校需要很多专业力量,比如心理健康、行为矫治,但是中小学这方面的力量还比较薄弱。针对这样的问题,现在《规定》中有针对性的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是要求学校可以建立这样的专职机构,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学生保护专员,对这些人员,我们下一步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二是《规定》要求探索专业的合作。学校是可以组建校内相关负责人、教师、法治副校长、司法和心理方面的专家组建成工作团队,进行专业辅导工作。三是《规定》要求推动部门协作。教育部门要出面,要和有关部门和团体合作,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指导。
四是推广倡导购买服务。明确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为学校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心理辅导。五是提供专业的指导。教育部门本身也要增加这样的能力,基层教育部门也应该有人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给学校提供专业的指导。六是加强专业力量。一方面,教育部门按规定给中小学配足配齐心理健康教师,同时教育部门也要会同民政部门推动建立未成年学生的保护组织,共同协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通过这六个方面,增强中小学专业化的能力,共同提高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能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