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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来源:《中国妇女报》

职校生升学、就业与同层次学校学生机会平等

——聚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26年以来首次大修。在4月27日的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表示,“此次职业教育法修订全面总结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成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系统构建了新时代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篇幅由原来的3000多字增加到1万多字,内容大为拓展丰富,体系结构更加完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充分体现了新发展理念和制度创新。”

  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定位为不同教育类型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

  会上,邓传淮从党的领导、同等重要、统筹管理、体系贯通、企业主体、多元办学、产教融合、就业导向、德技并修、保障机制十个关键词介绍了新法的主要内容和突出亮点。

  他特别提到,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同时,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纵向贯通,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邓传淮说。

  从法律层面畅通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

  “新法围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这个基本定位,通过明确职业教育类型属性、完善职业教育内涵,系统构建了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与保障体系,为理顺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明确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的法定职责,明确行业企业实施职业教育的法定义务等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司长陈子季举例介绍,在类型定位上,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并通过推进普职融通等顶层设计,真正实现职业教育从“层次”到“类型”的转变;在育人模式上,坚持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鼓励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的教材,共同建设高水平、专业化、开放共享的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在价值追求上,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作为受教育者从业的重要凭证,强调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长期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一个普遍认知——职业教育是一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对此,新法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打通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一是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二是在专科层次的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这都充分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业学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 陈子季判断,这必将大幅提升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新法还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妨碍职业学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公平竞争的报考、录取、聘用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陈子季指出,“这些规定,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职业学校学生的权益,为职业教育营造更加良好的发展空间,为各行各业都能‘人尽其才’提供了保障。”

  “可以看到,国家对职业教育的认识越来越清晰,发展路径越来越清晰。也可以预期,修订完善后的职业教育法,必将更加充分地发挥其作为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基本法的规范、引领作用,为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陈子季说。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重点在于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职业教育法取消了“普职分流”的提法,改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陈子季注意到,新法公布后,有媒体和专家把“普职协调发展”解读为“取消初中后的普职分流”,这是误读、误解。

  陈子季解释道,“义务教育后”,即初中教育以后要实行普职分类教育;“不同阶段”是指高中教育阶段和高等教育阶段,都有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因地制宜”是说不要搞“一刀切”,要允许各地普职比例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差异;“协调发展”是说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没有高低之分,优劣之别,只有办学模式的融合、育人方式的异同。

  “义务教育后实行‘普职协调发展’,绝不是取消中等职业教育,而是要转变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思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的基础性转向,重点是要放在提升中等职业教育自身质量,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成长成才的通道。”陈子季指出,新法的这一规定,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体现出我国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周韵曦)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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