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2022-04-27来源:红星新闻客户端

禁设歧视政策,加快培养托育、家政等人才……新《职教法》来了,这些变化要了解

  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下称《职教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该法自1996年颁布26年以来首次大修。

  4月27日下午,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在会上介绍了《职教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

  “把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作为两种不同教育类型来定位,是构建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邓传淮强调,从内容上看,新法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规定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职教法》规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禁止设置歧视政策。

  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习成果融通互认

  邓传淮表示,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求形成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完整通道,规定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同时,新的《职教法》支持在普通中小学开展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等。横向融通,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规定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等都可以开展职业培训。

  鼓励企业办学,增加政府补贴

  职业教育谁来办学?邓传淮指出,新法要求落实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规定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同时,新法提到,将丰富举办方式,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等要素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用于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强化办学责任,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此外,新法也提出,要完善支持政策,规定对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

  突出就业导向

  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新法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邓传淮在会上透露,教育规划上,规定了发展职业教育应当与促进就业创业、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

  在发展重点上,规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托育、护理、康养、家政等方面技术技能人才。

  在办学模式上,规定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设置学习制度、选编教材、评聘教师等;应当建立就业创业促进机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评价机制上,规定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评价过程应当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突出就业导向。(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北京报道)

责任编辑:曹建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