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刘占兰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课堂,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家长的言传身教,对孩子人格形成、习惯养成、价值观确立等各方面有着持久而深刻的影响。新近出台的《学前教育法》是明晰了学前教育阶段家长的具体责任规约和多重角色担当,确保每一个学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良好发展。同时,帮助家长运用法律的武器守护困难儿童的福祉,无论他们家境困难、还是身有残疾,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家长要学法懂法、知法、用法,从以下三个主要方面尽职尽责,作好学前儿童的第一任教师,做好幼儿园共育的伙伴。
一、学习和遵守《学前教育法》,成为合格家长
《学前教育法》将学前儿童单章单列,明确阐释了学前儿童拥有的人格尊严和各项权利,对各级政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幼儿园和社会组织等如何保障儿童的人格和权利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约。从家长来看,至少要履行四项具体责任。
抚养和教育儿童健康成长。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长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孩子责任和义务规定基础之上,《学前教育法》再次重申和进一步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与教育儿童的义务,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创造良好家庭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依法抚养儿童,是身为学前儿童家长的基本底线。
尊重和维护儿童人格尊严。如今,绝大多数家庭生活条件改善,孩子身体健康和营养得到保障,但孩子心理健康和人格发展需要家长特别关注。《学前教育法》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应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尊重学前儿童人格尊严,听取学前儿童意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前儿童,鼓励学前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促进学前儿童获得全面发展。”学习和对照《学前教育法》,不难发现当前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有些家长认为孩子什么也不懂,打着为孩子好的旗号,不顾孩子意愿,安排孩子做不喜欢不愿意做的事情;还有些家长从自己的视角出发,用大人觉得好玩、但孩子不接受、伤自尊的方式逗弄孩子,孩子感觉不被尊重、被戏弄,甚至觉得家长不爱自己,这些都是在无意间违背了法律的规约。家长应该学法守法,把孩子作为有尊严的人,尊重孩子的人格和意见,避免在心理上和感情上伤害孩子。
坚持和保证儿童的优先权。学前儿童年龄小,自护能力弱,一旦照护不周,发生走失、溺水、车祸等意外伤害可能性极大。《学前教育法》重申:“学前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尊重和保护照料、依法平等接受学前教育等权利。”“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是对学前教育机构的要求,更是对身为监护人的家长的要求。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教师,应该把保护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杜绝因责任心不强,只顾自己贪恋手机、偷懒懈怠、疏于照护等行为,造成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状况。
发挥和做好榜样示范作用。学前儿童好模仿,家长榜样示范作用特别重要。如《学前教育法》规定:“家庭和幼儿园应当控制学前儿童使用网络和电子产品的时间,教育其合理使用。”近年来教育部有关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的文件中规定,3—6岁幼儿应避免接触和使用手机、电脑等视屏类电子产品。家长陪伴孩子时应尽量减少使用电子产品,学前儿童单次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每天累计不宜超过1小时。年龄越小,连续使用电子产品的时间应越短。遵照《学前教育法》,要求孩子做到的,家长必须以身作则先做到。
二、领会和践行《学前教育法》,做好家园共育
家园共育是几十年来中国特色学前教育的有效经验,是促进学前儿童良好发展的重要法宝。《学前教育法》明确将家园共育纳入其中,且明确提出了作为已入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家长,应该领会和践行两项特别重要的责任,并形成一种互信的伙伴关系,以期更好地助力学前儿童的良好发展。
一是预先告知。家长对幼儿园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关系到孩子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学前教育法》规定:“学前儿童因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等有特殊需求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予以特殊照顾。”孩子年龄小,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家长必须高度重视和认真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如孩子过敏的食物、不能接触的物品、受限的运动、生病用药等,以免因幼儿园不知情给孩子甚至整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少数惨痛的经验教训表明:家长任何的侥幸、怠慢都是不允许的。
二是积极配合。《学前教育法》规定幼儿园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关系学前儿童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并对“家园共育”“双向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交流学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 家长应当积极参与幼儿园举办的家长学校和经验交流活动,共享和增进育儿经验;主动配合幼儿园的社区公益、远足和郊游等外出活动,加强和保证幼儿的安全等。
三是相互信任。《学前教育法》将“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作为幼儿园教师的基本职业操守,对防止教职工可能出现的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情形,有严格有力的法条禁止。作为家长,当就孩子的问题与教师发生意见分歧时,或孩子同伴无意间发生冲突、碰撞等事件时,需要本着互信、积极、理性态度,通过及时与教师交流沟通、深入观察孩子活动、耐心倾听孩子想法等方式,遵循《学前教育法》中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前提下,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切忌“两个孩子都和好了,家长还纠缠不休”等不冷静、不顾儿童感受,甚至伤害儿童感情的盲目做法。家园形成合力,才能同步同向,共促儿童良好发展。
三、依据和运用《学前教育法》,让特殊需要孩子也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阶段是人生发展的重要时期,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的后继学习与发展,更能为儿童的幸福人生奠基。《学前教育法》给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带来了福祉。
保障家庭困难儿童入园。国内外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早已证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对改善儿童的生活和受教育环境,乃至阻断贫困的代际传递,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和持久而深远的影响。我国早在2011年就启动了支持困难家庭儿童入园的资助政策,十多年来已经逐渐完善并惠及越来越广泛的群体。《学前教育法》再次强调:“国家采取措施,保障适龄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从政策措施到法律规范,能更有力地保障困难家庭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家长要知晓学前儿童入园的意义价值,并依据《学前教育法》的规定,结合国家和当地儿童资助的相关政策,保证家适龄孩子入园接受学前教育。
支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长期以来,由于部分家长存在回避儿童残疾的陈旧观念,加之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实际困难,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一直比较低。国内外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证实,残疾儿童越早接受干预和康复训练,越有利于其补偿和更好的发展。《学前教育法》的一大亮点是,出台多项规定形成组合拳,着力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多渠道多形式的接受学前教育。如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内残疾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统筹实施多种形式的学前特殊教育,推进融合教育。“普惠性幼儿园应当接受能够适应幼儿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入园,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等,这些规定为符合参与融合教育(随班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幼儿园与家长就残疾儿童入园发生争议的,《学前教育法》进一步提出应当组织对残疾儿童的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幼儿园生活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并妥善解决。可见,对不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问题,《学前教育法》都提供了不同的解决通道,符合条件的适龄残疾儿童参与学前融合教育(随班就读),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其他形式的专门机构接受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法》的出台必将加快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的进程。法律护网已织就,公平航道已畅通。各级政府、家庭、学前教育机构和社会各界将携起手来,共同为学前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愿所有学前儿童共享美好童年,扬起远航风帆,驶向幸福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