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加快推进管办评分离 促进省级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

2017-06-21 来源:教育部收藏

上海市教科院智力开发研究所所长 杜晓利

  日前,国办发布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教育部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重大举措,也是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教育督导条例》要求,切实推进《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制度,开展对地方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等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综合督导”的实化与细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是我国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后的重要战略部署,体现了国家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路径。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要求省级政府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自主确定教育发展的省级规划目标和工作重点,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具体包括统筹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统筹城乡教育的发展、统筹教育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统筹保障教育经费投入与教师队伍建设等。这也是制定《办法》评价内容的主要依据。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教育基本制度之一。实践证明,教育督导在保障“两基”历史任务完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重大教育政策项目落实、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提高、督促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是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手段。《办法》的出台,是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推进管办评分离,督促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与路径。

  总体来看,《办法》有三个主要亮点:

  一是《办法》对督导结果的运用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深化教育督导改革转变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见》提出的“认真开展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建立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引导地方政府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要求,《办法》第十四条指出,评价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特重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比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工作业绩的重要参考”,我们可以发现,《办法》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从“参考”到“依据”,使结果运用趋于“刚性化”,显示了国务院切实推进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决心。当然,要使《办法》执行性更强,还需要就评价结果的使用出台细则、把评价结果的使用情况进一步细化,增强评价结果使用的操作性和严肃性。

  二是《办法》体现了逐步推进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思路。《办法》第二章明确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各项内容,是一个系统、完整的评价内容体系,为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正确履行教育职责提供了正面清单。但在具体的落实过程中,政府履职工作呈现出复杂性、困难性的特点,《办法》充分考虑了这方面因素,明确“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这样可以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估工作进行整体安排,针对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回应,既突出评估工作重点,又可以避免全方位的评价导致省级政府疲于应付,反而取得不了好效果的局面。

  三是《办法》重视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办法》第九条明确了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职能和定位,即“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根据督导评估指标,利用国家统计数据和调查获得的系统数据,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每年6月底前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体现了国务院重视发挥专业机构优势和作用的导向和决心。从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看,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可以提高督导评估的公正性、专业性与独立性。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府工作既是监督,也是推动。在评估过程中,对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发现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切实落实责任,抓紧整改,使政策落实成为一场“接力赛”,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责任编辑:忠建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