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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2015-09-07 来源:教师司收藏

晋教师〔2014〕1号

总则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教师师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违规行为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各类评审评比、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变相索取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违规向学生收费,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学习用品、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

违规处分及权限

  (一)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五)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处理程序

  (一)对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处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二)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或者有举报教师可能存在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四)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校、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五)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教师受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自动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有经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情形,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主管教育部门或学校,根据有关程序提前解除处分;受处分期间未有悔改表现且仍然有违规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可根据情形和有关程序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

  处理结果使用

  (一)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二)教师有本细则所列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参加教师职务(职称)评审、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评审)。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当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三)教师受警告和记过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得聘用高于现聘等级岗位,也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待遇按照降低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执行。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得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待遇按照本人学历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级执行,处分期间满后按照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四)教师因违规受到主管教育部门记过以上处分的,按责任追究制要求,追究所属学校校长责任,并取消该校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或次年评先评优资格。

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所称教师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等工作的教师。也包括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

  (二)各级主管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本实施细则执行、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和督导。中小学校对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管理权限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批评。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和各级各类学校除教师之外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2012年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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