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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5-09-07 来源:教师司收藏

吉教师字〔2014〕3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各中省直学校,各有关高校:

  为贯彻实施《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进一步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教师字〔2006〕8号)要求,增强师德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师德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成立师德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师德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查处,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有关职责落实到具体的职能机构和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各负其责,协调一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中小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的首位,贯穿于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在师德建设工作中的模范作用,做好表率,当好先锋。学校教育工会、教代会和群团组织要紧密配合,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工作的合力。

  二、强化师德教育,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举办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师德教育纳入师范生培养课程体系,设置师德教育必修课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把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师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师德研讨和交流活动,通过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学习反思等方式,联系教师的思想和工作实际,探讨师德建设的难点、热点问题。要丰富师德教育形式,把教书育人楷模、一线优秀教师等请进课堂,用优秀教师的感人事迹诠释师德内涵,引领教师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人才观,培养健康人格和职业操守,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

  三、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师德建设工作实效性。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师德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具体计划,规定培训任务,明确培训内容,落实培训措施,完善培训管理,保证培训的常规化和制度化。要把师德教育作为新任教师岗前培训的必修课和重要内容,采取年轻教师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开展师德教育,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和手段。要将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修养、教师心理健康、民族团结教育等列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师德培训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的比重。加强对校长、师德工作管理者和培训者、德育工作者的师德教育专项培训,形成分层次、多形式、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培训体系,促进师德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四、大力宣传引导,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师德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寻找身边的‘张丽莉’”等学习宣传活动,讴歌时代主旋律,传递社会正能量,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教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反映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展现当代人民教师良好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弘扬高尚师德精神,借助报刊、电视、广播以及网络等媒体,大力树立和宣传优秀教师等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师德建设工作,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社会氛围。

  五、实施考评结合,促进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师德考核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师德考核办法和师德档案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制定具体的师德考核实施细则,采取领导考核与教师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教师自评、家长和学生测评、教师互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议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存入师德档案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把师德考核作为校长任用、教师职务晋升、先进评定以及学校整体办学水平评价的重要依据,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以及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评选等工作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六、健全监督体系,有效防止失德问题滋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师德问题报告、师德年度评议、师德定期调查分析、师德自查自纠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等制度,及时制定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通过领导检查、教师互评、学生评议、家长反馈等途径,及时掌握每位教师遵守师德规范和教书育人情况,预防和减少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要面向社会公开师德举报电话、设立师德举报信箱等信息渠道,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进行监督。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师德建设作为考核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到督导评估范畴,将评估结果作为考核评估各地各校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明确惩处标准,坚决遏制教师失德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省教育厅颁布的“六条严禁”,贯彻落实《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特别是对体罚学生、校外有偿补课办班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要依照《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对师德建设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完善激励机制,促进形成重德养德良好风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师德表彰奖励纳入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范围,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的激励机制,把师德表现作为教书育人楷模、模范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等表彰奖励的必要条件。在同等条件下,师德表现突出的,优先评选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将师德建设作为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抓手,激发教育工作者创先争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九、深化师德研究,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师德建设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积极参与师德课题实验,针对师德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探索解决师德建设的新思路、新内容、新方法和新机制,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要发挥教育科研部门和学术团体在师德研究中的作用,形成深厚的师德研究氛围,不断促进师德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与做法,巩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成果,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吉林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8日

(责任编辑: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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