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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

2015-11-12 来源:教师司收藏

渝府办发〔2015〕14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4〕28号),着力解决乡村学校教师“下不去、留不住、教不好”问题,提高乡村学校师资水平,让乡村孩子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要通过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努力使乡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配置机制和补充渠道更加健全,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整体素质和教书育人能力稳步提升,形成“招得来、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 年努力建成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服务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师德为先。始终把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教师队伍建设的首位,建设一支热爱乡村教育事业的乡村教师队伍。要把增强乡村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与荣誉感结合起来,使广大乡村教师自觉成为爱岗敬业的楷模。乡村教师要以德化人、言传身教,培养身心健康、人格健全的一代新人。

  坚持量质并重。建立乡村教师补充长效机制,优化城乡教师配置机制,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队伍。要把培养补充新教师与提高在岗乡村教师素质能力统筹起来,为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依靠乡村教师办好乡村教育。

  坚持综合施策。整体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体制机制改革,从教育规划、学校布局、编制配备、条件改善、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科学管理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要发挥城市带动作用,以城带乡促进乡村教师队伍水平整体提升。

  坚持重心下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把改革风险控制在最低层级。充分发挥乡镇在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越往基层,倾斜和支持力度越大的资源配置机制。

  三、主要举措

  (一)增强乡村教师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工作,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校本六位一体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乡村教师的生活与成长。坚持常抓师德师风建设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科学实施对乡村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主流媒体要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分别对坚守乡村学校20年、10年以上并作出优秀成绩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开展教师评选、表彰、奖励工作时,指标分配对乡村学校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优秀乡村教师给予资助或奖励。多措并举有效化解部分教师职业倦怠问题,依法查处违反师德师风的案件。

  (二)完善乡村教师培养制度。依据乡村学校布局科学规划乡村教师培养规模,编制乡村教师需求规划。实施乡村卓越教师培养工程,引导师范院校根据区县(自治县)需求定向培养规模适当的乡村教师。合理确定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小学全科师范生年度招生计划尽快达到 2000 人左右规模,免费幼儿师范生招生计划稳定在200人左右规模。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构建师范院校、地方政府、研训机构、中小学校协作培养体系,根据乡村学校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完善课程体系,提高培养质量。

  (三)优化乡村教师配置机制。继续实施特岗计划,全市保持每年招聘 1000 人左右。指导和鼓励区县(自治县)结合乡村教师岗位特点,放宽招聘条件,优化招聘方式。建立新聘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制度,城镇学校新招聘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时间不得短于2年。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学费代偿制度。乡镇中心小学实行区域内小学一体化管理机制,为区域内村小、教学点提供师资支持。聘请城镇学校退休的特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到有需要的乡村学校任教或支教。

  (四)加强乡村教师编制管理。教职工编制配备要对农村边远地区倾斜。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的教职工编制核定要兼顾生师比、班级数、课程设置等因素,确保农村学校基本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特别是体育、音乐、美术、科学技术课程。寄宿制学校按寄宿学生规模配备生活指导教师,尚未配备的应合理计算教师兼任生活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并相应增核绩效工资总量。留守儿童较多的乡村学校可配备和聘请心理辅导员。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布局、生源情况和教学岗位的需要,在现在教职工编制总量范围内,每学年动态调整,并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

  (五)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政策。提高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比例,乡村学校小学按1∶5∶4,初中按1.5∶5∶3.5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在乡村学校任教,硕士研究生满1年可初定中级职称,本科毕业生满5年可初定中级职称,专科毕业生满2年可初定初级职称。在乡村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或20年,分别具有大专或中专文凭的教师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资格。在乡村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具备大专文凭的教师可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资格。探索制定体现小学全科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乡村教师职称评聘重点考察师德修养和教学业绩,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发表论文要求。

  (六)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依法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全面落实乡村教师岗位生活补助政策,按照越是边远、越是艰苦,补助标准越高的原则,切实提高村小、教学点教师生活待遇。区县(自治县)设立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为身患重大疾病且家庭贫困的乡村教师提供专门救助。科学规划和加快建设教师周转宿舍,为乡村教师提供临时住房保障。鼓励区县(自治县)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范围。

  (七)提升乡村教师专业素质。实施乡村教师学历提高支持计划,对通过进修取得本科、硕士学历的乡村教师给予学费补助。除音、体、美等艺体学科外,乡村学校新补充教师原则上需要达到本科学历。到 2020 年,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100%,小学、初中教师学历提高率分别达到 90%和 80%以上。实施乡村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工程,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到2020年前,通过“送教下乡”等形式对乡村教师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进一步加强区县(自治县)教师研训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师资力量,各区县(自治县)按照不低于教师编制总数的1%核定教师教育机构编制。

  (八)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水平。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求,为乡村学校配备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设备,为乡村教师配备笔记本电脑。搭建教师网络研修服务云平台,引导和组织乡村教师创建和适应“互联网+乡村教育”,充分利用远程教学、在线课程等形式优化课堂教学和进行自主学习。实施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提升培训,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加强本土教学资源建设、开发与运用,形成专题资源库,定期组织优质课评选和“微课大赛”。

  (九)建立以城带乡帮扶机制。落实中小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发挥城镇学校优秀教师示范带动作用,帮扶乡村教师成长进步。区县(自治县)采取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帮扶发展等方式,为乡村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持续不断的服务和支持。继续实施“三区支教”计划,选派城镇学校骨干教师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乡村学校支教。引导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组织专家学者开展志愿者乡村支教行动。

  (十)加大乡村校长培养培训力度。校长是办好乡村教育的重要力量,要把乡村校长培养和选拔作为促进乡村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力争用3-5年时间,对全市乡村学校校长实行一轮专项培训,全面提升乡村校长引领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国家和市级校长培训要向乡村学校倾斜。遴选一批市内外高水平院校和城市优质中小学校,采取集中培训与跟岗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乡村中小学校长进行专项培训,让乡村校长在城镇优质学校得到学习、锻炼和提高。

  四、工作保障

  (一)明确政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和领导干部分片包干、定点联系乡村学校的制度。认真分解任务,细化分工,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文化委、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主动履责,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政策支持。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用于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最薄弱、最迫切的问题。市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区县(自治县)资金补助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经费监管,规范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决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三)开展检查督导。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指导。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区县(自治县)乡村教师建设工作开展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积极改革创新、成绩突出的区县(自治县)及基层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广大乡村教师扎根乡村,无私奉献,为教育事业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市里要求,制定更为明确、有效的政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于2015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具体的贯彻落实办法报市教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8日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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