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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

2015-11-12 来源:教师司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精神,按照《教育部贵州省人民政府深化贵州教育综合改革战略合作协议》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以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标准,着力建设一支扎根山乡、数量充足、素质优良、乐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到2020年,培育50名乡村教育家,建设100个乡村校本研修示范学校、1500个乡村名师工作室。

  二、重要举措

  (一)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岗前培养、准入、岗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健全乡村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乡村教师头脑。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老师标准引向深入,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十不准”。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把师德师风建设作为乡村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重要指标。利用大数据加强乡村教师队伍管理,在贵州教师网中设立乡村教师师德诚信记录专栏,对违反师德师风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客观真实记录,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级各类学校〕

  (二)畅通乡村教师补充渠道。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以及实行城乡统一编制标准的要求,重点补充乡村学校音体美、信息技术、心理健康、双语教学等紧缺教师。继续以“特岗计划”为主补充乡村中小学教师,全省到2020年新招聘特岗教师3万人。做好特岗教师的“招”“管”“转”“用”,关心特岗教师工作和生活,在教师住房、培训进修、挂职锻炼等方面优先考虑特岗教师。重视从特岗教师中选拔优秀人才担任校级领导,成为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骨干。完善招聘紧缺教师绿色通道,实行简化考试程序招聘或考核招聘,支持乡村学校招聘高水平运动员担任专兼职体育教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

  (三)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方式。鼓励县级政府与师范院校采取多种形式联合培养“一专多能”乡村教师。省内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3年,按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师范专科学校采用五年一贯制方式培养乡村幼儿园教师。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扩大地方免费师范生规模,完善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乡村教师培养体系。以“国培计划”、“省培计划”为引领,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实行每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个学时的乡村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创新乡村教师专业提升机制,构建省内外优质教师培训基地—区域性乡村教师发展中心—乡村校本研修示范学校—乡村名师工作室一体化的贵州乡村校长教师专业发展服务支持体系,探索以“互联网+”为标志的教师网络研修社区、网络工作坊等新型培训方式,推动乡村教师培训常态化,增强实效性。从2016年起,全省每年重点遴选培育10名乡村教育家和300名乡村名师。〔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高校;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乡村教师管理改革。建立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选拔、任命、培养、考核乡村学校校长制度,完善校长选聘和管理,积极探索校长职级制试点,提高乡村校(园)长管理能力和水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互补余缺并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乡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对集中连片贫困地区、边远民族地区实行编制倾斜政策。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情况下“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教职工在编不在岗、随意抽调借调教师等行为。切实保障乡村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实施情况予以奖补。继续实施乡村教师公租房建设,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范围统筹予以解决,保障乡村教师安居乐教。积极探索教师“县管校聘”,大力推进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无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经历的校长、教师要率先纳入交流对象范围,每年交流数量达到县域内应交流总数10%以上。通过跨校聘用、学校联盟、对口支援等多种途径,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鼓励退休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推动教师考评政策向乡村倾斜。完善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考核评价标准,强化乡村教师考核工作,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参与的教师评价办法,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聘、绩效分配、评优奖励、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按照倾斜乡村、突出教学、分类评价原则,完善符合乡村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审条件标准,注重师德素养、注重一线业绩,推行综合评价、动态考核,引导乡村教师专业发展。区别制定城市和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和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将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连续从教25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分别作为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条件之一。县域内城乡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向乡村教师倾斜,村小、教学点教师职称实行即评即聘。设置特设岗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城镇调入乡村中小学任教的,不占单位结构比例。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一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定期表彰优秀教师,在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中,向乡村、民族和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和教师倾斜,名额单列,同等表彰。对连续任教满25年的乡村教师,颁发25年教龄荣誉证书。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专项基金,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多种形式宣传乡村教师扎根山乡、无私奉献的高尚精神,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的社会氛围,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乡村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结合实际制定建设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定期督导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增加经费投入。各级财政加大投入,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乡村教师培训经费。省级财政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要重点支持“区域性乡村教师发展中心”、“乡村名师工作室”等建设。鼓励提倡社会力量多种途径支持、表彰奖励乡村教师。财政、审计、监察、教育等部门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加强考核督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各地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作为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抓教育工作、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考核内容,以及“新两基”工作评估验收的重要指标,定期开展乡村教师编制和聘用管理、经费投入使用等情况的专项督查活动,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多形式宣传交流各地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上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为乡村教师办实事、办好事,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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