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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2015-11-12 来源:教师司收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一、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乡村中小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完善党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干部,加大在乡村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加强教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教师职业文化建设,鼓励支持创作展现新时期优秀教师形象的文学影视作品。引导教师加强职业修养,模范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师德师风建设问责制,对师德师风不良且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地方和学校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建立教师诚信管理体系,将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加强师德师风行为的社会监督。

  二、健全乡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省级统筹的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各地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新进教师,落实“国标、省考、县管、校用”制度,按照“总量平衡、退一补一”原则,实行招聘计划省级统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教师退休和编制空缺情况,会同编制部门提出初步招聘计划,由省编制部门核准招录数量,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笔试。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乡村任教到岗学费奖补制度,对到乡村及偏远地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服务年限实行以奖代偿。

  三、创新乡村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师范教育培养模式,加大专业经费支持力度,省教育行政部门将省属高校师范类专业生均经费拨款系数从1.0调整为2.0。建立师范生全学段学习实践制度。整合地方教研训资源,推动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共建教师专业发展中心,形成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建立新入职非师范专业教师岗位专业技能集中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全科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地方政府与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加强本土化培养,重点为村小学和教学点培养全科教师。

  四、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省政府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地方政府要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保障乡村教师培训经费投入。到2020年前,完成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360学时的培训。加大“国培计划”和省级培训统筹力度,整合“乡村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名师送教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优秀教师出国(境)培训”等项目,着力支持乡村教师提升学科教学能力,培养教学名师。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团队建设,为乡村教师区域内培训、校本研修等打造培训者队伍。

  五、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纳入乡镇工作补贴范围,并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省农村地区,乡镇工作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在每人每月平均200元至500元的范围内确定,乡镇工作补贴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骨干教师补助按照“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加快乡村教师周转房建设。省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整合资金,适当增加教师周转房补助经费,切实改善乡村教师住房条件。

  六、拓宽乡村教师专业成长渠道。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设置要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要保持总体平衡;在特级教师、“名师工作室”等评审和遴选工作中,将乡村教师进行单列。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重师德、重师能、重奉献”的原则,制定符合乡村教师特点的评价标准,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硬性要求,也不要求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

  七、建立乡村教师奖扶机制。加大“楚天园丁奖”表彰和跟踪管理力度,对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予以表彰,重点向基层一线教师倾斜,其中乡村教师比例不低于30%。省、县两级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任教达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对大病、特困教师提供援助;建立“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给予奖励。关注乡村教师心理健康,建立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机构,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基金对教师提供优惠待遇和奖励。

  八、加强城乡教师编制管理。对县域内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各县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当地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配备齐全,确保开足开齐课程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九、推动城乡教师交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需求统筹实施派遣任教,实现教师由“单位人”向“系统人”的转变。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灵活高效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托管、合作等方式建立共同体,推动优质师资团队化交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与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等挂钩,并给予倾斜。对城镇离退休的特级教师、湖北名师到乡村学校长期支教的,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十、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新增财政预算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建立教师队伍建设专项督导制度,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在全省开展一次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教师管理体制和教师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建立督导公报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要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在农村地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请各市(州)于2015年底前,将本地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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