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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

2016-01-12 来源:教师司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计划。本计划中乡村包括镇中心区、乡中心区(不含县城和县城所在地镇中心区)和村庄,教师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服务期内特岗教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渠道得到有效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显著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得到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得到明显增强,逐步形成 “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采取多种有效措施,积极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1.继续推进实施 “特岗计划 ”。坚持以 “特岗计划 ”为主渠道,创新乡村学校教师队伍补充机制,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的教师需求,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师资补充,“十三五 ”期间计划全省每年补充3000名特岗教师。各设岗县(市、区)要切实保障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确保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落编安置,鼓励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省属以下普通高校中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到乡村学校服务3年以上的,可按照省内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2.加强全科乡村教师培养。继续依托省内师范院校开展省属免费师范生教育项目,扩大基础教育学段师范生培养规模。探索招生与培养模式创新,在招生与培养过程中增设音体美等科目考核,逐步加大全科免费师范生培养比例,为经济薄弱地区定向培养 “一专多能 ”的乡村教师。落实教育部对农、林、师类学校符合相关规定时可适当降分录取的政策。研究制定鼓励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的优惠政策,力争使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形成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培养机制。

  3.推动乡镇教师校际交流。贯彻落实《吉林省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教联字〔2014〕42号),采取设区城市重点进行 “大学区 ”校际间交流、县(市)域内重点进行指导性交流和跨校竞聘交流、乡(镇)域内重点进行 “走教 ”交流等多种交流形式,在全省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中,逐步推广校长教师在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进行交流,建立健全与校长教师交流工作配套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和评优选先、待遇保障、职称评聘等激励机制,推进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二)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和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1.依法保障和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从2015年起,对全省在编在岗乡村教师实行乡镇工作补贴政策,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分别给予180元-360元的补贴。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对连片特困地区的镇赉县、通榆县、大安市乡镇(不含县城和县城所在地镇)的在编在岗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镇每人每月300元,村小及教学点每人每月500元。争取中央资金支持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新建项目,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改扩建项目。

  2.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村小、教学点编制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编制部门对县域教师队伍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县级教育部门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各校教职工编制,确保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 “有编不补 ”,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3.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乡村教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取消城乡差别,实行义务教育学校城乡统一的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在乡村中小学全面推行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结合 ”改革政策,在规定的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年度竞聘岗位数额内,由学校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指导和监督下,在符合国家规定基本评聘条件和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竞聘,自主选人用人。对于在乡村中小学一线岗位任教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教累计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可在学校年度职称评聘中予以适当倾斜。逐步实施城市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的政策。

  4.完善乡村教师奖励机制。各级教育部门在开展评优选先工作时,在政策层面要向乡村学校和教师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以教师节、劳动节等节日庆祝活动为主线,组织开展向乡村教师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扎根基层、默默奉献的崇高师德师风,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重视教师教育工作,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1.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建设。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乡村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吉教师字〔2014〕37号)有关要求,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2.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到2020年前,采取顶岗置换、送教下乡、网络研修、短期集中、校本研修等多种方式,对全体乡村校长教师进行不低于360学时的培训。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统筹规划和支持全员培训。各地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保障培训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组织实施好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和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提升计划 ”,推进实施 “吉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加强优质乡村教师培训课程资源建设,扩大乡村学校音乐、体育、美术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规模。

  3.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关于教师资格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 “国标、省考、县聘 ”的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门槛,创新教师管理机制,强化对从教人员的教师职业道德素质、教师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察,促进教师终身学习,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本领和教育教学质量,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促进乡村教师整体素质和水平的提高。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全省中小学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 “一师一号 ”,推动教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强化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进行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推动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市、县、乡各级政府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提出符合本地区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市(州)政府要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尽快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耿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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