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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2016-01-12 来源:教师司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深入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就兵团团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团场是重点,发展团场教育,教师是关键,必须把团场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使团场教师的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教师资源配置机制更加健全,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稳步提升,形成“招得来、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 年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甘于奉献、扎根团场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主要举措

  (一)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有”好教师标准,认真践行自治区党委关于争做具有新疆特色“四好”老师的要求,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引导教师做政治坚强的模范、践行“五个认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促进民族团结的模范。切实加强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岗前培养、准入、岗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加强团场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健全团场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加大在团场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完善师德师风考评制度,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将教师的师德师风表现和遵纪守法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特级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二)多渠道补充团场优质师资来源。

  继续实施团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并向学前教育延伸,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团场任教。实施师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引导优秀校长教师向团场学校流动。启动实施团场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团场学校支教讲学。统筹解决双语教师短缺问题。

  (三)切实保障团场教师待遇。

  认真落实国家、兵团有关教师待遇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环境。对长期在团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依法保证团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稳步提高,保障团场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完善团场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确保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全面落实兵团集中连片特困团场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第一、三、十四师团场(含阿拉尔市托喀依乡学校)教师按照6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以后逐步提高。鼓励其他师团对团场教师实行生活补助政策。进一步提高班主任待遇,对兵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主任津贴部分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名班主任每月120元,每年补助10个月。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在团场任教的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按规定标准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做好团场教师重大疾病保险工作。加快实施团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团场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保障团场教师安居乐教。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师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编制总额内,按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互补余缺并报同级编制、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团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即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对学生规模较少的边远团场小学及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严禁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加强督察监管,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团场学校倾斜。

  建立和完善教师职务(职称)晋升向团场学校,特别是边远地区小学及教学点教师倾斜机制。团场中小学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在团场及以下单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兵团、师(市)直属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及申报特级教师时,要有一年以上在团场学校任教经历。

  (六)推进师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探索中小学教师队伍“师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师域内中小学教师统筹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教师走教、设立名师名校长特聘岗等多种途径和形式,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团场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选派兵团直属学校、师市学校骨干教师到民族团场、边远团场学校支教。

  (七)全面提升团场中小学教师能力素质。

  从2015年起,“国培计划”和兵团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集中支持团场教师校长培训,深入开展“送培下师”、“送课下乡”活动,使团场教师就地就近享受优质的培训资源。实施团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提高团场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鼓励团场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扩大实施“团场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和“服务期满特岗教师免试攻读教育硕士计划”。加强同有关高校合作,开展面向中小学教师的在职研究生定向培养。推动师范院校与师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共建教师发展中心,形成团场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八)建立团场教师荣誉制度。

  兵、师分别对在团场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对优秀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团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加大表彰奖励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资金,对长期在团场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团场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优秀团场教师的先进事迹,鼓励支持创作展现新时期优秀教师形象的文学影视作品,营造关心支持团场教师的社会氛围,增强团场教师职业吸引力,激励更多优秀教师扎根团场、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师(市)、团场是实施团场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团场教师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及时研究解决团场教师队伍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团场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团场教师队伍建设有关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团场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加大对团场教师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新增教育经费要把团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团场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完善团场教师队伍建设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把团场教师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各师(市)、团场、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团场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园)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团场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项专项督导检查,及时公布督导结果,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师(市)制定贯彻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提出符合本师团场教师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于2016年3月底前报兵团教育局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耿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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