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关于做好第19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16-09-05 来源:语用司收藏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市)教育(体育)局、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广播影视局、语委、共青团委,各军分区(警备区),各高等学校: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周)。教育部、国家语委定于今年9月8日至14日举办第19届全国推普周。现就我区做好第19届推普周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宣传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全民语言能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共建和谐社会语言环境,为我区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活动主题

  大力推行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宣传内容和宣传重点领域

  宣传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关于语言文字工作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对语言文字工作和双语教育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和自治区国家语委、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实施意见;《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相关基础知识。

  宣传的重点领域:各级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

  四、活动主要内容

  (一)推普周期间,区教育厅、区国家语委办将指定合适的学校开展推普周开幕式和闭幕式,并组织语委成员单位等赴有关重点单位和行业进行巡视、观摩、检查。

  (二)区语委各成员单位,各地(市)级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共青团、少先队等部门、组织、部队各级政治机关,都应结合本届推普周主题及各自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开展各具特色的宣传活动。

  (三)推普周期间,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国家语委向部分边远农牧区小学赠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具书。

  (四)推普周期间,自治区国家语委办将继续制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手册、推普周宣传海报和公益广告。

  五、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19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紧扣主题,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在推广普通话方面的工作职责,按照通知要求制定活动方案,精心安排部署,切实把推普周活动落到实处。

  (二)具体要求:宣传部门要把推普周活动列入宣传计划,发挥各种传媒的宣传作用;广播电台、电视台要做好推普周新闻报道,积极制作、播出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公务员学习使用普通话的要求,鼓励和组织公务员积极参加公务员普通话专项培训和测试,采取有效手段提升公务员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旅游部门要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宣传培训活动,提升导游员、讲解员普通话水平,对旅游景区用字情况进行检查整改;文化部门要把推广普通话宣传融入群众文化活动和社区文化建设,指导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医疗卫生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措施提高医务人员普通话水平和使用规范汉字能力,消除“天书处方”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商铺牌匾的用字规范检查;共青团组织要在青年中开展推普支援活动,招募、组织推普志愿者深入社区、农村等开展咨询等服务活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政治部门要制定推普周方案,开展形式多样和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重点安排好各级各类学校推普周宣传活动,坚持创新,不断推进宣传手段和活动形式,充分发挥好学校的主阵地作用。鼓励学校面向社区和乡镇开展宣传活动,各中小学可以组织“啄木鸟”小分队,在学校内部和街道、社区查找错别字和不规范字,对在公共场所查找出的错别字和不规范字,应向相关责任人提出建议,督促改正,协助规范社会用语用字环境。

  六、相关事项

  (一)各地(市)的推普周活动由教育行政部门(语委)牵头负责,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语委)要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推普周活动方案。国家级、自治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各地(市)近两年接受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验收的县城,要以此次推普周活动为抓手,推动本县语言文字迎评工作全面开展。

  (二)各地(市)宣传、人社、文化、广电、共青团等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各级政治机关,应结合实际,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开展切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并于推普周结束后对宣传活动及成效进行总结。活动方案及总结情况,请及时报自治区对应部门和军区政治部宣传处,并抄送自治区语委办。

  (三)自治区各语委成员单位、各地(市) 教育行政部门(语委)、各高校请将推普周方案和活动总结,以及活动图片(均可为电子版,图片单独建文件夹)分别于8月20日和10月5日前报送自治区国家语委办公室。

  (四)各地市国家语委办公室要及时将宣传资料、工具书等发放给相关单位。

  联系人:   泽旺曲珍 联系电话:0891-6599527   15089020891

  电子邮箱:2205929459@qq.com

  附件: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第19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 育 厅    区党委宣传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 化 厅      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公务员局

  区国家语委   西藏军区政治工作部    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2016年7月19日

(责任编辑:于淼)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