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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怎样迈好第一步

——代表委员为民办教育相关法律和文件落地支招

2017-03-16 来源:《中国教育报》收藏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举办营利性学校,会不会降低教育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中,非营利这块涉及的内容太多,与法律相关的政策该如何落地?”……

  今年两会,已于去年修订完成并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1+3”文件如何落地,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正视来自各方的疑难困惑

  “新颁布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是非营利性的。我认为这非常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该是非营利性教育。”全国政协委员、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董事长俞敏洪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制度表示赞同。

  但俞敏洪同时也表示,由于分类管理存在难以监管的地带,“担心执行层面出现变异”。比如,一些学校打着非营利的旗号,实际上做着营利的事情,如何对其资金和管理进行监督,考验着有关部门的智慧。

  持类似看法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胡卫提醒有关部门,一些举办者通过“协议控股”形式收取学校管理费,曲线实现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使得不少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包括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为事实上的营利性学校。

  同时,胡卫在调研中了解到,“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将给面广、量大的“十二年(十五年)一贯制”民办学校举办者,带来选择上的两难困境。

  在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现代教育集团董事长苏华看来,民办学校即使选择登记为“营利性”,仍然具有公益性,仍然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项政策待遇上应当比一般企业给予更多优惠。“但目前关于这一点,尚没有明确的说法。”

  加快出台实施及配套细则

  “民办教育不是教育部门一家的事情,还涉及发改、财政、民政、税收、工商、土地等多个部门。”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导,确保法律和文件授权各地自行制定的政策,能够精准、及时落地。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原副校长顾也力表示:“法律提供了一个原则性的框架,希望各地政府尽快制定落实扶持措施的细则,消除人们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争议和疑惑,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注入新动能。”

  在顾也力看来,优惠政策和退出机制是落实的关键点。“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更好地维护出资者、举办者的利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也关系到举办者对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预期。”

  “对于选择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如何清算、税费如何缴纳、土地等财产权属如何确定、如何重新登记等一系列问题,亟待在实施条例和各地的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苏华认为,各地在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措施时应考虑“可操作性”。胡卫建议,各地的实施细则应考虑堵塞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不能让名义上的非营利性学校变为实质上的营利性学校,侵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释放规范与促进信号

  “发展教育事业,需公办民办并举,实现互补共赢。一般来说,公办侧重提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民办侧重满足个性化、差异化服务。”在秦和看来,下一步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尤其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过度依赖民办教育,逃避政府责任;另一种是公办教育至上、无所不包,致使民办教育无从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光宇指出,分类管理实施后,无论是政策导向还是民办学校自身的办学行为,都要避免与公办学校趋同的倾向。“尤其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如果办得越来越像公办学校,那还有什么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全国政协委员、西京学院院长任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从“分类指导”的角度,制定一系列适合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激励、引领性政策,促进部分民办高校向高水平发展。

  “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办学,政策都要让民办学校有底气、有保障、有出路,让大家敢于选、选得成,选了之后能活得下去、越办越好,让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够各得其所、相得益彰。”李光宇期待,通过规范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能够真正成为现实。(本报记者 张滢)

(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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