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

黔教基发〔2018〕74号

各市(州)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仁怀市和威宁县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工商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局

  2018年4月27日

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迅速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依据教育部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省教育厅法规处、基教处、督导室、教师处、民办处、安稳处处室负责人,省纪委派驻教育厅纪检组相关负责人,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基教处,由基教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动撤销。

  各市(州)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领导、协调等工作。

  各县(市、区、特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成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摸排、整治、监管等工作。

  二、治理内容

  1.查校外机构资质,有无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消防安全许可证,对提供就餐服务的培训机构还应查有无食品卫生许可证。

  2.查培训内容,重点查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是否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是否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的行为。

  3.查校外培训机构师资情况,是否具备培训资质,是否有公办中小学教师参与。

  4.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是否有“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

  5.查培训、复习资料,是否存在过多过滥使用教辅材料、重复作业偏多等行为。

  6.查安全管理,培训场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消防隐患、食品隐患,工作人员是否具有资格证、健康证等。

  三、整改方法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有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立即叫停。自本方案下达起,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培训老师基本信息等需提前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的行为,立即叫停,依法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立即叫停,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7.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过多过滥使用教辅材料、“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原则上,小学一、二年级不得使用教辅材料;其他年级需使用教辅材料的,同一学科不得超过一本,不得违背学生自愿征订原则。

  8.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工作分工

  1.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办、社区等部门,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排查、整治、监管。其中教育、人社、民政、工商部门负责全面梳理已发证的机构和公司,建立非学历培训机构管理基础台帐;以乡镇、街道和社区为单位,全面完成对辖区内无证校外培训机构的摸底,将相关摸底名册报当地县(区、市)清理整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及时通报辖区内新增非学历培训机构情况,建立台帐并适时更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强制取缔达不到办学条件,又不主动关闭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妥善做好取缔机构学生分流工作,完成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3.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全体学生参与网上调查(具体网址、登录名及密码另文下发),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从源头加强学校内部治理,强化师德建设,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颁发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不得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管、城管部门负责对无证办学广告进行清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广告企业在登载广告之前需先查验是否有办学资质,严令禁止广告商为无证办学者进行广告宣传。

  5.与中小学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

  6.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合格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不合格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五、阶段划分

  此次专项治理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自查摸底,于2018年5月份前完成。学习传达《教育部办公厅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等文件精神,着重讲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现实意义,提高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依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意识,引导家长及学生转变教育观念,进一步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填写《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建立工作台账。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于2018年底前完成。对照工作台账,采取有效措施逐项开展清理整治,对于不具备办理证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于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限时办理证照,逾期不办理的,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范围经营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严格进行整治,并向社会公布《合格名单》、《不合格名单》(见附件2和附件3)。各市州于2018年12月底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第三阶段,专项督查,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2019年3月至5月,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组成联合工作组,抽查各地专项治理情况,有针对性地抽查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各市州要对所辖县区进行全面检查,县区要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普查。在清理取缔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依照法律法规,畅通渠道,明确规程和标准,切实做好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按规程设立校外培训机构的工作。

  六、组织要求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细化部门责任,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是要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宣传引导作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要政府网站、主要媒体及学校周边对《合格名单》和《不合格名单》进行公布,让家长和社会能够及时正确地甄别。

  三是要畅通反映渠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电话和信箱,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教育厅举报电话0851-85285270,举报邮箱gzsjytjjc@126.com。各地专项治理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于2018年5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进展请及时报送。

  附件:1.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情况登记样表

     2.校外培训机构合格名单样表

     3.校外培训机构不合格名单样表

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