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教计〔2018〕38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工商局)、综合执法局:

  现将《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2日

浙江省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有效遏制愈演愈烈的培训机构“应试教育”状况,实现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的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堵疏结合、健康有序”的原则,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深度排查。健全发现机制,发挥教育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学校的主体作用,开展网格化摸底和学生全面普查登记。

  1.查清培训机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重点排查培训机构内消防隐患、食品安全(有餐饮服务的机构)、接送车等问题。

  2.查清无证(指办学许可证,下同)无照(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非法开展培训的机构、无证有照非法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情况。

  3.查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4.查清校外培训机构有无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重点时段为招生前后。同时查明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的情况。

  5.查清文化课程类培训机构内专任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情况、专兼职教师情况。重点查明中小学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上课的情况。

  6.调查在校中小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

  (二)全面整改。各市、县(市、区)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制订培训机构整治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要分类施策,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思路开展有效整治。

  1.对存在消防、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停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

  2.对于无证无照的教育培训机构,暂不具备办学条件,无重大安全隐患,且有整改意愿的,给予限期1—6个月的整改,整改后经检查合格的,可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有照无证的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确需扩大经营范围从事文化课程类教育培训的,需事先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各地教育部门要对审批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学习能力测试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结果与民办中小学招生挂钩的行为。对于违规学校和机构,一方面通过扣减今后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全部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招生等方式予以规范;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披露,将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或降低其信用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6.坚决依法从严治教,对于在职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授课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进行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加强管理。各地要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培训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巡查发现机制、群众反映情况机制、归口管理和分派机制、监督执法机制。此外,要加强对校内师生及家长的教育宣传,通过《告家长书》等形式,引导家长客观理性看待校外培训,提醒家长关注子女的校外培训安全,远离非法教育培训机构,切实维护学生利益。

  三、治理步骤安排

  (一)部署发动、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6月初前完成)。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省级层面将培训机构监管治理问题列入省级民办教育联席会议重要议程。各地要建立专项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机制,通过对辖区内培训机构在资质、场地、安全状况和办学行为等方面的排查摸底,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制定具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落实。

  (二)宣传引导、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12月初前完成)。

  加大宣传引导。由各地教育局牵头,通过发放告知书等形式,向举办者、家长及业主等社会各方做好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政策宣传工作,建立良好整治氛围。强化媒体监督。建立培训机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对质量高、管理强的培训机构加强宣传,对投诉多、隐患大的机构要加大监管,借助媒体,及时公布培训机构情况,引导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办学行为。集中分类整治。根据培训机构排查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方案,开展分类整治。

  (三)巩固完善、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6月初前完成)。

  在分类整治基础上,由各设区市政府牵头,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工商)、民政、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项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检查整治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回头看。对于停办后新出现的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其办学行为在媒体上曝光,防止整治后反弹。

  四、职责分工

  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属地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建立动态巡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发现机制。建立网格化管理巡查发现机制。纳入市、县(市、区)和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三级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开展教育培训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工作。建立专门的举报电话、信箱并向社会公布,畅通群众举报信访渠道,接受市民来电来信,有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完善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工商)、民政、公安(消防)、综合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维稳善后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抓出成效。校外培训机构整治工作由各级校外培训机构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级教育、人力社保、市场监管(工商)、民政、公安(消防)、综合执法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

  (二)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按照“属地为主、因地制宜、疏堵结合”的原则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标准,同时将“中小学生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教育工作业绩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列入重点督查事项。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年度检查等工作。教育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职,全力保障专项治理行动。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汇总所辖各县(市、区)摸排整治情况,分别在2018年6月10日报送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一、表二(见附件)和第一阶段排查情况;12月10日报送第二阶段整治情况;2019年6月10日前报送第三阶段专项督查情况,相关材料同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至省教育厅计财处。联系人:黄飞,电话:0571—88008906,电子邮箱:1023902309@QQ.com。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增强校外培训机构自律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积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积极引导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

  附件:1.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一

     2.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登记表二

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