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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安徽等地因预防接种引起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的通报

2005年7月29日

教体艺厅〔2005〕3号

   最近一个时期,广西、内蒙古、云南、安徽等地学校陆续发生多起因群体性预防接种或服药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不良反应事件。3月16日,广西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巴善小学中力教学点发生一起医务人员误将卡介苗当麻疹疫苗给学生接种的事故;6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巴彦呼舒第七小学学生因接种腮腺炎疫苗,引起群体性心因性反应;6月15日,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乡红石岩小学因水痘流行,统一组织师生服用预防水痘的中药引发群体性不良反应;6月16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部分中小学校的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后发生群体性心因性反应。这些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暴露出部分地方教育、医疗卫生单位和学校在卫生防病特别是传染病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地方没有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法管理学校传染病防控和开展预防接种工作,违规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对此,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并以上述事件为戒,从中汲取教训,特对上述事件予以通报,并重申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增强对学校卫生防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树立“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病工作责任制,将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责任人。

  二、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管理学校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需要??取应急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在学校实施的群体预防接种,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由学校统一向学生发放由卫生部门制定的预防接种宣传单,并告知家长带学生到卫生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和地点进行接种。

  承担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未成年人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未成年人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四、为了学生常见病、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需要而在学校开展群体性预防服药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1999〕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通知》(卫办地发〔1998〕第182号)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在学校开展预防性群体服药工作。

  五、加强监督,促使各项制度与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学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卫生防病管理制度,特别要完善学校卫生防病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实施预防接种人员的培训,确保预防接种操作规范。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利用暑假期间,对学校卫生防病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特别要检查学生饮用水等设施以及食堂、厕所、宿舍等重点区域的卫生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新学期开学后,对学生进行一次卫生防病(包括食品卫生安全)的专题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制度。一旦学校发生预防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不良反应、传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并配合卫生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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