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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3167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56号

  你们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 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相关政策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新法新政颁布以后,我们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积极开展法律和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编发新华社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在门户网站刊发答记者问和政策图解、组织专家撰写解读文章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在中央媒体、教育媒体和各类新媒体上,第一时间进行宣传解读,主动正面发声。二是持续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多次组织各省(市、区)教育厅相关负责同志和相关处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座谈,深入阐释法律和政策文件的内涵,了解各省在推进改革中的难点焦点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思路和重点。三是深入各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先后前往福建、上海、辽宁、甘肃等14个省份,直接面对相关部门、民办学校举办者、师生员工进行座谈和政策解读,进一步解释说明民办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各项权利,介绍保障民办学校和师生同等权益的政策措施。目前,我们正在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筹备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加大对民办教育宣传引导工作力度。

  二、关于支持民办高校申请硕士学位授予权

  国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2012年教育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明确提出民办高校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应与公办高校按相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目前,5所民办高校试点开展了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3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明确了学位授权审核的申请基本条件和审核程序,硕士学位授权原则上以新增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科或专业为主,重点新增硕士专业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由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统筹负责。教育部支持民办高校按照该办法的要求和条件,按程序申请硕士学位授权。

  三、关于出台政策,落实教师待遇

  师资是提高民办教育质量的关键。关于你们关心的保障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教师享有同等待遇问题,《若干意见》重点从四个方面做出制度安排:一是再次重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强调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二是着力提高教师待遇。要求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三是推动提高师资水平。要求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业务能力和水平,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四是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求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优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人员结构,董事会(理事会)中应有教职工代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健全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下一步,我们将切实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以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在福利待遇、职称评审、培训交流、科研发展、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四、关于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特色发展和高水平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扶持。《若干意见》主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二是创新财政扶持方式。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补贴的标准、程序及具体政策措施,完善政府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制度,鼓励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三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四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五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六是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感谢你们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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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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