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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第2641号建议的答复

教建议〔2017〕第64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2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上述法律政策对“非营利性”“办学收益”“办学结余”等进行了界定,如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实施条例》将对法律已明确的原则做出进一步的细化。

  二 、关于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入和扶持

  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特色发展和高水平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扶持。《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国家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差别化的政策体系,并做出了四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各级政府要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二是落实同等资助政策。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三是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四是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同时,在义务教育阶段,从2016年春季学期起国家统一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其中,对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以享受免学杂费、免费教科书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还可以获得生活费补助。

  三、关于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在加大政府教育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鼓励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教育服务。

  《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这些规定为吸引有社会责任、教育情怀的组织和个人进入民办义务教育领域,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目前,我部在进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并赴部分省份开展了实地调研,委托相关研究机构进行课题研究。您提出的建议很有针对性,我们将认真予以吸收采纳。

  感谢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 育 部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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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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