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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2698号提案答复的函(摘要)

  一、关于解决民办院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增加民办本科院校本科招生计划的建议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和依法管理的方针。“十二五”规划以来,教育部积极支持条件好、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发展,民办高校数量和招生规模稳步扩大,办学质量稳步提升,为满足全社会多样化教育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对民本高校给予了积极支持和倾斜。

  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实现大众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培养了大批专业人才,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民办高等教育在规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部分民办高校办学条件不足,招生和办学行为不规范,个别的还引发了不稳定事件。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高等教育事业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高等教育招生规模特别是本科生招生规模将保持基本稳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是提高质量。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也应不断加大投入,规范管理,切实把发展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

  按照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地方所属普通高校(包括民办高校)的年度招生规模由其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国家核定的总规模内统筹安排。今后,教育部将在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优化学校间招生结构,鼓励支持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民办高校合理扩大招生规模,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放民办院校办学自主权的建议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决定,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明确提出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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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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