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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23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提高教师待遇切实增加教师收入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提高教师待遇切实增加教师收入问题

  (一)关于中小学教师待遇。目前,全国中小学实行的是岗位绩效工资制度。2006年,原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113号)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教师职业的尊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文件明确规定,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而调整。

  (二)关于离退休教师待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我国中小学在编教职工离退休待遇均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2006年,国人部发〔2006〕113号文件规定,中小学教师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的基数。中小学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教龄津贴和按月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在离退休时均按100%发给。

  随着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的逐步建立,离退休教师的工资待遇将会有稳定的提高。

  (三)关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提高支付比例,全面提高教师待遇问题。《教育法》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指出,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建立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及东部部分地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你们关于“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提高支付比例,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切实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全面提高教师待遇切实增加教师收入”的建议,在上述政策中已有所体现。由于该建议涉及国家工资制度的调整,须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你们的建议,配合做好完善教师工资政策和工资结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落实相关政策,使教师工资待遇得到不断的提高。

  二、关于“增加教师队伍各级别职称评定名额,切实提高教师创先争优积极性”问题

  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中小学教师竞聘上一职称等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防止在有评审通过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近年来国家还出台多项对乡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职称评聘倾斜的政策。《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提出,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人社部发〔2015〕79号指出,各地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对农村教师予以适当倾斜,稳定和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2016年7月,国务院出台《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研究确定县域统一的义务教育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逐步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适当倾斜,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吸引优秀教师向农村流动。

  你们关于“增加教师队伍各级别职称评定名额,切实提高教师创先争优积极性”的建议涉及中小学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调整,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决定,教育部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开展研究工作。下一步,教育部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强协调、密切合作,指导督促各地落实相关政策,共同推动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建设,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感谢你们对教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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