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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69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

  2016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提出“四个统一、一个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和十项改革措施,着力解决好义务教育存在的“乡村弱、城镇挤”问题,推动基本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实现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基本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市域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须以县域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作为重要基础,2017年教育部印发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巩固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提高市域义务教育一体化水平。同时,国务院明确规定了市在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中的管理定位和功能职责,2014年,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的意见》,强调各地要接好用好中央下放的行政审批权,把应由市县行使的及时下放市县。

  教育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加以调研研究,特别是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推动市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试点地区加强改革创新,探索路径方法,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市域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工作积累经验,适时完善相关政策,推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市域内均衡发展。

教育部

2017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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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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