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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724号(教育类199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9〕第67号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教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已协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力举措,加速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关于“出台支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细则”的建议

  一是优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2016年8月以来,教育部联合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教技厅函〔2016〕115号)《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等文件,指导推动高校落实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

  二是深入开展成果转化调研督查。2016年以来,教育部多次与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协同,组织开展各类专项督查,深入调研和指导高校成果转化工作,加快各类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政策落实落地。例如组织开展“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专项督查等。

  三是引导建立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有效激励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引导高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

  下一步,教育部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总结并组织推广首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基地典型经验,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具特色的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

  二、关于“改革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议

  2014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取消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使试点单位能够自主决定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对外投资,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不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由试点单位依法自主分配等。相关试点举措被写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印发的《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执行”。2019年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充分赋予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自主管理的权限;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于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是否评估由本单位自主决定。

  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进一步优化高校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开展深入调研,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的细化和完善,研究制定出台有力度、见实效、破障碍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关于“构建专业化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议

  2018年5月,教育部印发《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认定暂行办法》,并组织开展了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首批认定了清华大学等22所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山东理工大学等25所地方高校,指导高校加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政策,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化、市场化、职业化、国际化有效机制。2019年3月,在梳理总结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的基础上,教育部积极引导高校结合实际,从技术转移机构的组织结构、技术转移的流程(发明披露、评估技术转化可能性、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营销等)、技术转移收益分配等方面,学习借鉴国外技术转移转化典型经验及做法,建立符合技术转移规律的专业化技术转移部门,实施有利于成果转化的激励扶持政策。

  下一步,教育部将继续深入开展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基地认定工作,加强对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依托高校,对标国际先进经验和模式,布局建立一批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发挥带动引领和试点示范作用,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感谢您对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19年10月2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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