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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884号(教育类27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职成提案〔2020〕104号

  您提出的《关于适应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要求,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

  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对全面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意义重大,是实现职业教育“不同类型、同等重要”的重大举措。经过各地不断探索实践,我国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但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仍是短板。2019年,《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明确提出“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允许一批高职学校试点开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截至2020年,已分批建设了22所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校。当前正在推进的工作主要有:一是教育部与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建设工作。支持山东以高水平职业教育本科专业建设为突破口,在进入“双高计划”的高职院校的骨干专业试办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二是扎实做好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学校指导工作。为保证试点学校的职业教育属性和特色,掌握试点单位的建设进度和工作成效,指导试点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

  下一步,教育部将稳步推进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工作,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制度,推动建立职业教育专业学位、职业本科学校设置标准、试点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制度,为构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提供制度保障。

  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资历体系

  职教20条提出“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为落实职教20条要求,教育部近期将发布《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2年)》,把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职业教育制度作为重要举措,构建以“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特点的国家资历框架,建立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加快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引导在校学生和社会学习者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存储、积累学习成果和技能财富;支持学校按照相关规则研制具体的学习成果转换办法,按程序受理学分兑换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免修部分课程或模块;支持国家开放大学体系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体系建设。

  三、关于财政投入由“扶优”转为“均优”

  为推动各地加大投入,建立稳定投入机制,中央财政积极引导各地建立完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2014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2015年,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指导意见》(财教〔2015〕448号)明确地方是建立完善中高职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责任主体,省级要统筹推动本地区全面建立完善公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中央财政给予奖补引导。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职教20条要求,“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要注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精准施策,积极推动民族、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一是在测算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时,选取了生均财政拨款情况、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等因素,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等薄弱环节倾斜。同时指导省级财政加大统筹力度,支持职业教育脱贫攻坚。二是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中职学校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资助政策,在普惠性政策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还鼓励各地加大对民族贫困地区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三是在普惠性政策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的基础上,还采取超常规政策举措,2018—2020年中央财政新增资金重点支持包括职业教育在内的“三区三州”教育脱贫攻坚。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支持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脱贫攻坚工作。

  四、关于解决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政策打架”、“玻璃门”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断加大优惠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如:自2018年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的8%;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学历教育和教育辅助服务可选择依3%征收率简易计税。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从事学历教育,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2019年4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符合规定的兴办职业教育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下一步,教育部将配合财政部,督促各地落实好以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健全成本分担机制,落实举办者的投入责任,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各地可通过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方式对民办职业学校予以扶持。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0年9月25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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