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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850号(教育类373号)提案答复的函

教提案〔2016〕第368号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高等学校去行政化改革 推动‘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校外部治理方面的问题

  (一)在落实管办评分离、确立高等学校办学主体地位方面

  1.关于落实管办评分离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届政府把简政放权作为深化改革、依法行政的“先手棋”,教育部简政放权的步伐也不断加快,共取消下放了15项教育审批,全部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清理,进一步梳理权力事项,高校在学科专业设置、经费使用、选人用人等方面有了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由于受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思维惯性影响,以及社会转型期制度机制还不尽完善等原因,政府在转变职能、管理方式方面还有很大的距离,还不能满足高校的发展需要。当前,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破除制约高校投身改革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教育部正会同中央多个部委,研究制定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的文件,并将以国务院名义印发。文件以遵循教育规律和科研活动规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重点解决高校学科专业设置、编制及岗位管理方式、选人用人、薪酬分配待遇和兼职兼薪、教师职称评审、经费使用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科研评价、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出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改革力度前所未有,必将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利好”。

  2.关于建立大学校长公开选拔制度。目前大学校长的任免主要是依据《高等教育法》,由学校举办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多年来,教育部积极探索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于2011、2012年分两次开展面向海内外公开选拔东北师范大学等5所直属高校校长试点工作。这两次公开选拔在考试方式、遴选委员会组成、遴选过程等多个环节都做了大胆尝试。比如,根据校长岗位的特点,采用职业素养综合评估的方式代替笔试确定面试人选,成立以领域专家为主体的遴选委员会,遴选过程中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广泛听取学校干部师生意见、拓宽民主渠道,等等。实践表明,公开选拔校长拓宽了选人用人视野,为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提供了新鲜经验。今后,教育部将按照国家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高校实际,坚持多种选拔任用方式并举,不断完善大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方式。

  (二)在改革高等学校资源配给方式和筹资渠道、激发办学活力方面

  1.关于办学经费拨付问题。2015年,财政部、教育部启动实施了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5〕467号)。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基本支出体系,逐步建立中央高校本科生生均拨款总额相对稳定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招生规模和学科专业结构;逐步完善研究生生均拨款制度,继续对西部地区中央高校和小规模特色中央高校等给予倾斜;提高基本支出所占比重,优化支出结构。二是重构项目支出体系,区分不同情况,调整管理方式不够科学合理的项目,归并功能相近的项目,保留运行较好的项目,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资金分配上,主要采取因素法、标准法等方式科学合理分配,促进公平公正竞争。在项目立项上,引入专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评审,如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评审、中央高校捐赠配比奖励资金委托教育基金会评审等。

  2.关于扩大省部共建高等学校规模、完善地方配套机制问题。2010年,中央财政在原“省部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以原省部共建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每年经费约100亿元。同时,建立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联动机制,在中央财政的引导和激励下,切实发挥地方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投入主体作用。

  3.关于倡导捐资助学问题。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调动企业和个人参与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一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的公益性捐赠分别给予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二是出台配比奖励政策,对中央高校接受的符合配比条件的捐赠收入给予奖励补助。目前,教育部所属高校基本都已成立了教育基金会,充分发挥联系校友、为高校筹集发展资金的作用。

  二、关于高校内部治理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部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动高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深化综合改革,不断健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中办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对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协调运行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发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范学术委员会建设,强化学术委员会的权威性,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统筹学术事务方面的作用。发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功能和地位进行准确定位,切实保障教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高校治理结构和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推动高校建立健全理事会,完善多方参与学校治理平台,扩大学校管理的社会参与,加强高校办学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一)关于高校去行政化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取消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按照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的任务分工,此项工作牵头部门为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参加。随着学校章程和综合改革方案制定工作的推进,我们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本校综合改革方案的实施,积极开展去行政化探索。比如清华大学明确提出,根据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部署,逐步取消学校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编办等中央牵头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整体进程,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高校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二)关于落实学术委员会职权的问题。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发布后,教育部曾专门发文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直属高校学习宣传、贯彻实施、督促检查,落实时间表和工作任务。要求实施本科以上教育的高校应当在2014年年底前,完成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者相关制度的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确立学术委员会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的地位,落实学术委员会职权。今后,教育部将加强对学术委员会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委托第三方或以其他方式,对部属高校以及随机抽取的部分地方高校进行评估,并将结果作为管理的参考依据。对高校二级学术机构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规程中暂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目前由高校自行负责。

  三、关于设立时间表的问题

  如上所述,高校去行政化问题涉及面较广,也面临很多制度创新的问题,还要与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部署步调一致。因此,下一步宜从有条件单位进行试点。

  感谢您对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教育部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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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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