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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二十二期)

2021-08-09 来源:政法司收藏

  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本期实践操作指南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西南财经大学在探索引进人才年薪制上的经验和做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

  为了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18年出台《广西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桂人社规〔2018〕1号),探索建立与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引领创新驱动核心地位相匹配的薪酬分配制度,有序推进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及对象为在广西大学和广西科学院工作并经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在指导思想上,主要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工资分配形式,逐步形成符合高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特点、体现人才价值、激发人才活力的薪酬制度。

  在改革基本原则上,首先是坚持价值导向。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与重实绩、重贡献相结合,完善工资激励机制,使高层次人才的收入与实际业绩挂钩、回报与贡献匹配,提升高层次人才荣誉感、获得感。

  其次,坚持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根据高校和科研院所单位高层次人才特点和承担任务情况,鼓励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切实增强激励措施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引入市场分配机制,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待遇水平。同时,注重公平,合理处理高层次人才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

  二、主要举措

  (一)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

  允许试点单位通过提高工资收入、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自主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水平,使高层次人才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试点单位可按不低于全国同类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

  (二)自主确定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形式

  试点单位聘用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1.协议工资。试点单位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在聘用期内的岗位职责、目标要求,通过双方协商,以协议形式确定收入水平。试点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工资合同,期限一般1至3年。2.项目工资。试点单位因重大技术项目、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特定工作,使用高层次人才,可根据项目工作量和预期收益等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在项目完成期间的收入及相应待遇,劳动报酬在相应经费中列支,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发放。3.年薪制。试点单位对完成工作任务适宜以年度作为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情况,确定其收入水平。年薪可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绩效年薪)、特别奖励(任期激励收入)等部分。

  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单独核定、台账管理,列入试点单位成本支出项目,不列入、不占用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保障高层次人才兼职或创业报酬

  高层次人才经试点单位同意,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的,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的,以及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的,除与单位另有约定外,收入由本人支配。担任领导职务的高层次人才兼职及取酬,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享受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高校和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16〕42号)规定执行。

  (五)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价体系

  试点单位要建立高层次人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加强监督考核工作。要健全内部考核评价机制,根据岗位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评价周期、分配办法,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完善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公示制度。试点单位高层次人才绩效考核、收入分配情况,按年度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六)落实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期间,试点对象中的在职在编人员实行档案打包封存,档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或职务(岗位)变动文件进行正常调整作为相关福利待遇的计算基数。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项目和标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高层次人才经费保障

  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所需经费原则上通过单位的事业收入(包括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列支的绩效支出等)、项目收益(包括科研项目成果转化收入等)等渠道自筹解决。确有困难的,由试点单位根据实际提出经费来源筹措方案,主管单位审核并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题研究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西南财经大学:探索引进人才年薪制

  为了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和发展环境,加快培养造就一流师资队伍,推进“双一流”建设,西南财经大学于2014年出台《西南财经大学人才引进及管理办法》(西财大办〔2014〕25 号),积极探索人才年薪制,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

  一、年薪制决定方式

  引进聘用的各类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和聘用合同制(即学校与聘用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其中,全职专任教师实行年薪制。

  1. 薪酬低于指导价下限的,由学院决定。

  2. 薪酬在指导价范围内的,由学院和组织人事部根据学科专业、科研水平、毕业院校和专业排名(参照《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杂志数据)、工作经历等商议决定。

  3. 薪酬超过指导价上限的,由人才评价专家委员会讨论决定。薪酬超出部分或由学校、学院分摊,或由学校全部承担。

  4. 学校对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等人才,提供相应的配套经费资助。

  5.专任教师年薪的90%按月发放;年薪的10%划拨至学院,由学院负责管理,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若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二、全职海外年薪制人才薪酬结构

  (一)年薪

  制定不同职称级别人才薪酬指导,其中教授年薪40—80万元;副教授年薪30—50万元;海外全职博士年薪:金融学、会计学年薪 25—30 万元;经济学、管理学、统计学(经济统计方向)、金融数学、精算数学年薪20—25万元;社会学、法学18—22万元;其他学科专业,年薪15—18万元。

  (二)其它待遇

  1.科研经费。学校在前两个聘用合同期间各提供5万元科研启动费,每年度资助2万元国际合作与交流旅费,按年度划拨至学院;前述经费须凭发票并经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销。

  2.福利待遇。提供一次性搬家费1万元,但须凭发票并由组织人事部审核后按规定报销;两个聘期内,提供总额为18万元的住房补贴,分6年支付。

  3.工作条件。学校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三、全职国内年薪制人才薪酬结构

  教授可根据其本人意愿,选择原有体制或年薪制。按原有体制引进者提供引进费10万元,分期支付;按年薪制引进者,年薪17—23万元。副教授按年薪制引进,年薪13—17万元。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博士,第一聘期年薪11万元。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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