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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试办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的批复

教发函〔2006〕89号

广东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建立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的请示》(粤教规〔2005〕12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东海洋大学(以下称申请方)与湛江寸金教育集团(以下称合作方)合作试办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以下称寸金学院)。寸金学院为独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申请方要对寸金学院的教学组织和管理负责。合作方负责提供寸金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并保证所需资金如期、足额到位。国家和申请方不负责寸金学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投入寸金学院的资产须于2006年年底前过户到寸金学院名下,投入过程中形成的负债不得同时转入寸金学院。

  四、寸金学院由广东省安排下达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由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并以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名称具印。

  希望你厅参照地方所属普通高校管理办法,加强对寸金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寸金学院办学行为、教学质量和财务状况的监督,督促寸金学院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申请方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确保寸金学院试办工作健康顺利进行。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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