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部司局机构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厅、通信管理局、教育厅(教委)、语委(语文工作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各电信运营公司、信息产业部直属各单位:

  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信息产业的通信与信息服务业、信息产品制造与软件业,既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担负着推进信息网络化的重要职责。在信息产业系统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质量、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信息产品的制造业、软件业以及作为重要“窗口”行业的电信通信服务业,做好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既是自身向社会发展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高效和满意服务的需要,又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竞争的压力和挑战,为在全国实现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信息产业系统历来重视这项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但还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发展的新要求。为此,信息产业部、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就信息产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

  在信息产业系统实现所有员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以规范汉字为公务用字。

  二、内容要求

  (一)除需要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语的场合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员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一般员工,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甲等标准,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二)除需要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外文外,信息产业系统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广告、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三)已经简化的繁体字、已经淘汰的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三、措施步骤

  (一)为认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信息产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应将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有关岗位技术标准,将在公务中使用普通话列入服务规范。

  (二)2001年内,信息产业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在地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所有的公务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进行一次普通检查,并制定普通话培训计划,直接面向用户服务的职工普通话水平应当达标。2001年年底前,要完成对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软件的改正和更换工作。

  (三)从2002年起,把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列入评选表彰创建国家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青年文明号、服务标兵等称号的评比条件。

  (四)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是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单位要在宣传周内,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活动。平时也可在业务场所张贴推广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画等,为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环境做出贡献。

  四、领导和管理

  (一)各单位要积极争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指导、支持和配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帮助,在培训、测试、检查和编写教材、提供宣传材料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各单位均应确定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要结合实际制定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工作制度,或在现有工作制度中补充推广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内容。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同业务管理和提高职工素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落到实处,持之以恒地开展下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略)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略)


二○○一年四月二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