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专家委员会(简称“英译专家委”)的组织行为,保证国家标准《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制定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负责组建英译专家委。
第三条英译专家委是国家语委领导下的关于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的研究、审议和指导机构。国家语委主任及部分省市语委领导担任英译专家委顾问。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四条英译专家委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处理;
(二)指导《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课题组(简称“英译课题组”)的工作,审议其各项研究成果;
(三)审议英译课题组提出的《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草案)》,向国家语委提出《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专家委审定稿)》;
(四)为社会贯彻执行《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 委员会构成
第五条英译专家委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构成,专家与行政管理人员比例约为3:1。
(一)专家包括:英语语言学以及汉英翻译专家、汉语语言学专家、标准化专家、公共服务领域行业专家等。
(二)行政管理人员包括:教育部(国家语委)和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
第六条英译专家委设委员17至1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教育部(国家语委)任命有关专家担任。
第七条英译专家委委员应当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及其他法律法规,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领域的研究经历、研究经验和研究能力。具体人员构成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简称“语信司”)提出预案并报国家语委领导批准。
第八条英译专家委委员由国家语委聘任,颁发聘书。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委员会可提请国家语委解聘,并推荐新的人选报国家语委另行聘任。
第九条英译专家委设立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委员会的内部事务和日常事务。
(一)秘书处由教育部语信司以及部分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语委”)有关人员组成。其中秘书长1名,由上海市语委有关领导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由教育部语信司标准处以及北京、上海、江苏等省市语委办负责人兼任。
(二)秘书处设在上海市语委办,由上海市语委办具体实施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秘书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国家语委或教育部语信司的要求,组织召开英译专家委全体委员会议;
2.英译专家委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处理;
3.需经英译专家委审核确定的重大事项的提出,英译专家委审核议定结果的汇总整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4.协调《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课题组的工作,核定提交英译专家委审定的标准草案稿;
5.有关行业部门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6.建设“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网站,做好公示语英译语料库工作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英译专家委委员拥有以下权利:
(一)在委员会内阐述和发表关于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审议《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草案)》及其他有关重要文件;
(三)获取《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研制工作的相关信息。
(四)参与审议英译课题组的各项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英译专家委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
(二)自觉按照委员会各项决议的精神和要求,开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自觉维护委员会的社会权威,审议内容不自行对外公开;
(三)认真、及时地完成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一般通过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全体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或“原则同意”后生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全体委员会议由秘书处召集,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在特定情况下通过网络讨论、网络投票的方式,决定相关事项。
网络投票的各项决议按照多数原则形成,多数票应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能形成决议。
网络讨论、网络投票的技术支持由秘书处负责落实;秘书处应当及时公开网络投票结果,以及根据投票结果做出的事项决议。
第十四条提出《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专家委审定稿)》的程序如下:
(一)秘书处在核定英译课题组提出的《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草案)》及起草说明的基础上,拟制《公共服务领域外文译写规范 英文(专家委审定稿)》初稿。
(二)秘书处以书面或邮件的方式征求各委员对初稿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初稿进行修订;必要时组织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对初稿进行集中审读和修改。
(三)秘书处在委员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表决稿。
(四)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表决稿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对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进行规范性审核、协调处理英文译写方面有争议的问题、为社会规范使用英文提供咨询服务等工作,由秘书处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要求,组织部分或全体委员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英译专家委开展日常工作必需的经费由国家语委、上海市语委和教委资助。
第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请国家语委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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