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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作用的意见

学位〔2018〕20号

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以下简称“学科评议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分别依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组织运行,承担着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审核评估、规划标准制定、指导本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学科类别”)建设及人才培养等重要任务,为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实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内涵式发展,现就进一步发挥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作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握政治方向

  1.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做到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服务,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强化职责作用

  2.切实履职尽责。全面履行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教指委工作规程中规定的职责任务,完成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委托的专项工作,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强化研究咨询职责。立足国家经济社会需要、高等教育全局、学科长远发展进行统筹谋划,主动开展本学科类别发展状况、社会需求、质量建设、课程设计、人才队伍、人才培养体系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意见。每六年应编写一次本学科类别的发展报告,不定期提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的咨询建议,为教育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4.强化标准制定与审核评估职责。深入研究并持续完善学位授权审核、研究生培养、学位授予、质量评价等各项基本标准,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的领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监测和专项检查活动。

  5.强化学科建设职责。指导引领本学科类别把握学术前沿,开拓学科建设视野,引导学科之间协同创新,提升学科整体实力。积极参与“双一流”建设,主动开展本学科类别一流学科建设的专题研究,提出建设成效评价的政策建议,为高校学科建设提供咨询和指导。指导加强本学科类别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6.积极参与重大改革。引领本学科类别积极参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改革、新兴交叉学科发展等重大改革,主动对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国制造2025、一带一路、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

  7.积极组织交流活动。加强与海内外学术界、学科类别之间、本学科类别培养单位之间的沟通、研讨与交流,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交流活动。

  三、完善工作机制

  8.落实组织责任。学科评议组召集人、教指委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当发挥好统筹谋划、带头引领、团结凝聚的作用,带领本组(委)积极开展工作,在重大问题上把好关、负好责。

  9.落实协助责任。学科评议组秘书、教指委秘书处应当主动协助召集人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发挥好协调联络、沟通提醒、督促落实的作用。教指委秘书处应当具有专业的人员队伍、健全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科学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10.落实成员责任。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应当带头践行师德师风、遵守学术规范,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主动了解掌握本学科的发展状况,了解本学科研究生教育情况,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履行职责,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工作。

  11.完善内部定期沟通交流机制。保证工作协调顺畅,提高凝聚力和执行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本组(委)全体成员工作会议。

  四、严守纪律规矩

  12.强化组织纪律。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教、从严治教要求,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法治意识,依法依纪依规开展工作,在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中严守纪律、坚持标准、客观公正。

  13.强化个人纪律。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有关廉政要求,不得接受请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金和礼品。领取咨询、劳务费等报酬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相关信息。严格执行本单位、本人、利益相关方回避制度。

  14.加强经费管理。学科评议组、教指委作为非法人组织,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会员费、年费、工作经费等。应当建立完善的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15.维护组织声誉。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不得组织或参与商业活动,个人不得以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的名义从事或参与商业活动。

  16.强化监督问责。对违反相关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部门应取消其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五、加强支持力度

  17.学科评议组召集人和教指委秘书处所在单位应当在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工作保障,积极给予支持,保证学科评议组和教指委的正常运转。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的工作,适情计入工作绩效考核。

  18.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加强对学科评议组、教指委的指导与支持,及时解决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组织交流研讨,依法依规给予经费支持,畅通沟通与发声渠道,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为专家组织切实发挥作用提供支持与保障。

  各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应把本意见传达至每位成员、委员,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18年5月7日

来源:研究生司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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