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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26-05-2013-0008-1 生成日期: 2013-07-19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基二厅函〔2013〕17号 信息类别: 基础教育
内容概述: 教育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实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国家中小学
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教基二〔2013〕2号)中关于建立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的要求,扎实推进综合评价改革工作,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实验。现将申报实验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任务

  实验区要按照构建体现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发展为核心、科学多元的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制度的改革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指标框架、评价标准和相关配套政策,研制开发评价工具,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和工作机制,为全国其他地区提供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条件

  申报实验的地区应当在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改革方面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愿意开展实验,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当地专业机构能够为评价改革提供相应的专业服务和支持。

  三、申报程序

  以省为单位组织申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推荐2-3个地(市)申报实验区。申报实验区的地(市),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暂无意向的省份可以不组织申报。

  四、申报要求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严格把关。要指导申报实验区的地(市)结合《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和本地区实际,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实验方案,明确实验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条件、实验周期、进度安排和工作机制等。

  五、遴选工作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份申报实验区地(市)的条件和实验方案进行评审,优先选择基础好、实验目标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具体、支持力度大、示范性强的地区作为国家实验区。

  六、其他事项

  请申报省份于8月31日前将实验方案和申请表(见附件)报送我部基础教育二司,相关电子文档发送至gzc@moe.edu.cn。联系人:章空尽,010-66092249。

  附件: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区申请表.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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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7-24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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