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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2004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15-07-2003-0313-1 生成日期: 2003-11-21 发文机构: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2003〕18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研究生招生

关于做好2004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
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

   招收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攻读研究生学位是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教育交流的重要渠道,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安排。

  现将2004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招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港澳台招生工作的管理,制定、完善港澳台招生工作办法和程序。各招生单位参与港澳台招生的所有人员应进行相对集中的学习,了解国家对港澳台政策,熟悉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生工作,不得随意改变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关于港澳台人士来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费标准,为体现一视同仁、同胞之谊的精神,按照内地高等学校委托培养研究生同类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请各招生单位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三、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好对港澳台的招生专业目录,还可编印宣传材料。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校特色,以使港澳台人士尽可能详细地了解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情况,利于他们选择报考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招生目录和宣传材料应及时寄往指定的报考点。

  四、各招生单位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可与各报考点及时沟通情况,必要时报我部,以保持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执行港澳台招生政策的一致性。

  五、香港和澳门报考点所需试卷,均由广东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转交。各招生单位要在2004年3月15日前将试题寄至广东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各招生单位不得将试卷直接寄到香港、澳门报考点。

  六、各招生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命题质量,制卷要准确、规范。

  七、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学校要多录取一些港澳台学生。入学后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关心其学习和生活,使他们时时感到祖国的温暖。

  附件:

  一、  2004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的办法    

   二、  2004年内地(祖国大陆)高等学校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简章    

  三、  2004年从香港、澳门、台湾人士中招收研究生工作进程表    

  四、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袋样式

教育部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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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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