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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15-07-2006-0666-1 生成日期: 2006-10-24 发文机构: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学〔2006〕21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研究生招生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

  现将200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简章等文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的认识

  面向香港、澳门、台湾(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是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内地(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途径,对增强内地(祖国大陆)高等教育声誉,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国家对港澳台政策,认真组织招生人员进行集中的学习培训,使之熟悉并认真执行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的规定、办法和程序。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招生工作的管理

  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执行我部关于招生单位内港澳台地区招生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在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宣传方案和录取结果,最后要由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三、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奖学金

  各招生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29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325号)规定,设置研究生奖学金。各招生单位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校情况,制订遴选办法,引导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热爱祖国,勤奋学习。

  四、严格执行招收港澳台地区研究生收费标准

  自费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参照招生单位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费标准收取,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校,要安排一定国家计划名额用于招收港澳台地区考生,国家将根据实际录取名单于次年追加国家计划名额。其他招生单位参照这一要求,做适当安排。

  五、积极主动做好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网上宣传工作

  各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面向港澳台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gatzs.com.cn)开展招生宣传。网上宣传材料要经招生领导小组审核。从招收2007年港澳台地区研究生起,在网上公布对港澳台地区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为稳妥过渡,同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编印对港澳台地区招生专业目录以及宣传材料,于11月10日前寄到各报考点。招生专业目录要规范、准确,宣传材料应体现本招生单位特色,以使港澳台地区考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情况,方便选择。

  六、严格执行研究生报考条件

  实行各报考点对考生报考研究生条件初审、各招生单位复审的程序。各招生单位和各报考点不可自行放宽报考条件。如遇特殊问题,应报我部批准,以保持港澳台招生政策的一致性和严肃性。

  七、提高命题和制卷质量

  各招生单位要注意把握好命题质量,并做到制卷标准、用纸规范。所有试卷必须打印,认真校对,避免失误。对命题质量差,制卷存在问题的招生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屡次发生,影响信誉的,将给予暂停招生处理。

  八、坚持一视同仁、保证质量、适当照顾的录取原则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各招生单位应尽可能多招收港澳台学生。

  九、积极热情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

  招生过程中要做到以考生为本,满腔热情、周到细致地提供服务和帮助,使他们时时处处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和同胞手足的关爱。

  附件:1.200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办法

     2.2007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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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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