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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信息索引: 360A22-07-2003-0165-1 生成日期: 2003-04-23 发文机构: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学位办〔2003〕26号 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内容概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有 效 性: 依据《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语委关于 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6〕12号 )失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答辩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

学位办〔2003〕26号

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九条规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这项措施对于保证我国学位授予质量,提高研究生培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要求,为积极有效地应对这一突发疫情,切实保障广大研究生、导师和有关专家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结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有关规定在这一特殊时期进行适当调整:

  一、在此期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以采取适当灵活的方式,尽可能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应加大外单位、外地专家通讯评阅人数比例,以取代邀请外单位、外地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会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借助网络等手段请外单位、外地专家进行网上评议和表决,避免有关专家跨单位、跨地域流动。

  二、此调整措施仅适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殊时期,一俟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正式宣布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仍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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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25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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