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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保存数字遗产宪章
信息索引: 360A23-12-2003-0014-1 生成日期: 2003-10-15 发文机构: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国际合作与交流
内容概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存数字遗产而发布的宣言。

保存数字遗产宪章

序言

考虑到任何形式的遗产的消失都是全人类遗产的损失,

忆及教科文组织的《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应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遗产之保存与维护,以维护、增进及传播知识;其“全民信息”计划为制定 信息政策和保护有记载的知识提供了一个讨论和行动的框架;其“世界记忆”计划旨在确保世界文献遗产的保存和普遍使用,注意到信息和创造性表达方式方面的这些资源的生产、传播、使用和保存越来越多地采用数字形式,从而产生了一种新的遗产,即数字遗产,意识到利用这种遗产将为人类知识的创造、交流和共享提供更多的机会认识到这种数字遗产正濒临消失的危险,为当代人和后代人保存这种遗产是全世界关注的紧迫问题,宣布下列原则并通过本宪章。

数字遗产是共同遗产

第1 条——范围

数字遗产由人类的知识和表达方式的独特资源组成。它包括以数字方式生成的或从现有的模拟资源转换成数字形式的有关文化、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的资源及有关技术、法律、医学及其他领域的信息。那些“原生数字”资源,除了数字形式外,别无 其他形式。数字资源的形式多种多样,且日益增多,包括文字、数据库、静止的和活动的图像、声音和图表、软件和网页等。它们存在的时间一般不长,需要有意地制作、维护和管理才能保存下来。这类资源大多具有长久的价值和意义,因而是一种应为当代人和后代人而加以保护和保存的遗产。各种语言、世界各地和人类的各种知识或表达方式都可能有这种呈增长 趋势的遗产。

第2 条——数字遗产的使用

保存数字遗产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其始终都能被公众所使用。因此,数字遗产资料,尤其是公有的数字遗产资料的使用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同时,对那些敏感的信息和个人信息应加以保护,以防任何形式的侵犯。会员国可能希望与有关组织和机构合作,创造一个有法可依和切实可行的环境,以利于最大限度地使用数字遗产。应根据有关的国际准则和协议,重申和促进在数字遗产资料的使用方面对创作者及其他权利拥有者的合法权益与公众的利益这两者的合理兼顾。

防止数字遗产的消失

第3 条——消失的危险

世界上的数字遗产面临着消失和失传的危险,造成这种状况的因素包括:能创制这种遗产的软件和硬件迅速淘汰,维护和保存这类遗产的资金、责任和方法都不确定,以及缺少相关的立法。观念的转变落后于技术的更替。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耗资巨大,各国政府和有 关机构无法及时地制定出相应的保存策略。数字遗产具有经济、社会、知识和文化价值,是建设未来的重要原素,但正面临着威胁,而对这种威胁的认识尚不充分。

第4 条——采取行动的必要性

如果不着手解决目前所面临的有关威胁,数字遗产将会迅速丢失,而且不可避免。会员国应鼓励采用法律、经济和技术手段来保护这种遗产,必将受益匪浅。当务之急是开展宣传工作,促使决策者和广大公众都意识到数字媒体的潜力和保存工作的实际问题

第5 条—— 数字遗产的持久性

数字遗产的持久性是至关重要的。要保存数字遗产,必须在数字信息从产生到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中都采取措施。数字遗产的长期保存首先需要设计出能够制作完全相同并具有稳定性的数字产品的可靠系统和程序。

必要的措施

第6 条——制定策略和政策

应根据紧迫程度、当地的情况、现有的方法和未来的打算等因素,制定出保存数字遗产的策略和政策。这需要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拥有者以及其他有关各方在制定共同标准和兼容方式及资源共享方面进行合作。

第7 条—— 确定保存对象

同保存所有文献遗产一样,保存数字遗产的选择标准可因国家而异,但决定哪些数字资料应予以保存的主要标准是有关数字资料的重要性及其在文化、科学、提供证据或其它方面所具有的长远的价值。显然应优先保存“原生数字”资料。选择的决定和随后的复审应认真负责,按照已确定的原则、政策、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8 条——保护数字遗产

为了保护数字遗产,会员国需有必要的法律和体制框架。作为国家遗产保护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档案立法和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及其他 公共存放处的法定存放或自愿存放都应包括数字遗产。在合理限制的范围内查阅合法存放的数字遗产资料应得到保证,但不得损害其正常使用。须有确保真品的法律保障和技术保障,以防止对数字遗产的仿造或蓄意篡改。这两方面的保障都要求原样保存好有关的内容、档案功能及资料。

第9 条——保存文化遗产

数字遗产的固有特点是不受时间、地点、文化或形式的限制。虽然它具有文化特性,但世界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少数人群体可以对多数人群体说话,个人也可以向全球的人说话。所有地区、国家和社区的数字遗产都应得到保存和加以利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使所有的民族、国家、文化和语言都能得到平等与合理的反映。

第10 条—— 职能和责任

会员国可能希望指定一个或几个机构负责协调数字遗产的保存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金。可以根据这些机构现有的职能和专长分工负责。

应采取措施:

(a) 鼓励硬件和软件的开发者、数字资料的创制者、出版商、出品人、发行人以及其他 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与国家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公共遗产组织通力合作,共同保存数字遗产;

(b) 开展培训和研究,在相关的机构和专业协会之间交流经验、共享知识;

(c) 鼓励公立和私立大学和研究机构确保研究资料得到保存。

第11 条——伙伴关系与合作

保存数字遗产需要政府部门、创制者、出版商、相关企业和遗产机构进行持续不懈的努力。在当今存在着数字鸿沟的状况下,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互助,使所有国家都能创制、传播和保存自己的数字遗产并使其得到持续不断的利用。鼓励企业、出版商和大众传媒促进和交流知识和专业技术。促进制定教育和培训计划,鼓励资源共享,推广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这些都将有助于数字保存技术的普及应用。

第12 条—— 教科文组织的作用

教科文组织根据其授权和职能,有责任:

(a) 在其各项计划的实施中重视本宪章提出的原则,并促进联合国系统和与保存数字遗产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贯彻这些原则;

(b) 成为会员国、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国际组织、公民社会及私营部门共同制定保存数字遗产的目标、政策和项目的咨询点和协商论坛;

(c) 促进合作、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及提出统一的伦理、法律和技术指导原则,以支持数字遗产保存工作;

(d) 根据今后六年中实行本宪章及指导原则的经验,决定是否有必要为促进和保存数字遗产制定新的准则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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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4-10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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