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意见
信息索引: 360A25-99-2000-0002-1 生成日期: 2000-12-04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监〔2000〕4号 信息类别: 其他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教育部关于加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意见

教监〔20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战略任务。教育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通过体制改革、机构改革、转变职能、清理精简审批项目等,出台了《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教育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着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但是,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然较多,特别是一些有审批、审核、许可等权力的部门越来越成为社会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公关”的目标,容易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因此,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严格管理、改革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精神,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部门审批权的行使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很有必要。为此,特提出意见如下:     

  一、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院校设置,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单位)的审批,各类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的科研项目申报和科研教学成果的奖励,都应进一步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有关专家委员会并充分发挥其咨询、考察、审核、评审、监督的作用。在评审时,应坚持投票表决制度。应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在申报、资格审查、初评、专家评审和审批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和制约,坚持回避和集体审批制度,防止暗箱操作。各类评审机构都要建立健全廉洁自律规章制度,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申报单位和个人组织的与院校设置、项目申报和评奖有关的“预审”和“论证”活动,不得接受各种礼金(包括所谓“咨询费”、“评审费”、“论证费”以及“讲课费”等)、贵重物品和有价证券,不得参加由申报单位用公款组织的旅游和高消费娱乐活动。应建立对各类审批的监督稽查和信息反馈制度、对无故不审批的投诉制度和项目审批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应逐步实行各类审批的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所有科研教学成果奖励都应实行社会公示和异议期制度,有些科研项目也要实行社会招标。    

  二、部机关、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程序。教育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教育年度基建国拨投资计划、部机关和部属其它单位国拨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需经部党组讨论决定。其它使用国有投资、国家融资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都应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第3号令),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招标。建立健全项目决策咨询评估论证和集体审批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防止个人干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要按照《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教发〔1999〕155号)的精神,加强对直属高校以及部机关、直属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基建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的监督,完善基建项目审计。    

  三、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财政方针政策和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大额度资金使用需经部党组讨论决定,包括:(一)教育经费:每年教育事业年度预算,由教育部财务司提出方案,经主管副部长和部长审核后提交部党组讨论。每年经部党组讨论后预留的少量机动费,对这笔机动费单项支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由部党组讨论决定。(二)外事支出经费:外事支出经费年度预算由财务司提出分配方案,经主管外事和财务的副部长审核后报部党组讨论决定。(三)因工作需要,涉及一些特殊项目在紧急情况下的拨款,可由主管副部长向部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并经同意后先予办理,拨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事后应向部党组报告。部机关、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都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教财〔2000〕14号)的精神,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金额大的政府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金额较大的支出(含投资)项目,应有咨询论证集体决策程序,并按金额大小制定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谁签字谁负责。应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小金库”。应按照新颁布的《会计法》,健全和加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认真执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教委第24号令),充分发挥内审机构的作用,实行各级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驻外机构的财务检查、监督,规范外事服务收入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落实财务管理参赞负责制。部机关各司局应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教育部机关内部资金管理的通知》(教财厅〔2000〕6号)精神,各类财政专项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捐赠款、合作项目的业务费等资金,按照“集中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由财务司负责核算和管理;其他不纳入集中核算和管理的各类资金,各司局负责人须对资金取得和使用的合法性负责,按照“不得隐瞒转移,使用必须公正透明,符合规章制度”的原则,由司局管理。财务司负责全部资金的检查和监督,从制度上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四、考试(全国统一考试,包括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水平测试等)和招生,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包括省、部级领导)都无权特批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考务管理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各类全国统一考试招生的报名、试卷保密、考试、评卷、登分、录取、复查等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禁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携带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对违法违纪变相买卖试题、泄题、内外勾结纵容或参与考试招生舞弊的,要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要坚持考试招生的“公开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原则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大力推进考试、招生以及学历文凭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如考场封闭监视、网上录取、计算机确认等),发挥其在防范违纪、舞弊中的作用。    

  五、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应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2000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执行,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搞“双轨”收费的,要严肃查处。要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继续作为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1996〕18号文件精神,坚持“五不准”规定,当前要特别注意制止违规向中小学生派售教具、校服、保健品和音像制品等乱收费现象,要通过实施素质教育,依法实行就近入学,推广小学初中实施九年一贯制、重点中学只办高中、小学生免试入初中、电脑派位等改革,从根本上治理“择校生”和乱收费。    

  六、在干部人事工作中,应认真执行党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国务院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继续坚持和完善工作程序和制度。部机关(含代管、派驻机构)和直属单位正副司局级及相应职级干部、直属高校正校级干部以及驻外使领馆正副司级教育参赞、参赞衔领事、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正副代表、参赞等的任免,应经酝酿考察,报主管副部长、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领导和部党组正副书记审示,征询驻部纪检组和直属机关党委对拟任免司局级干部的意见后,由部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讨论时应有三人分之二以上部党组成员到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到会部党组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决定。主管人事工作的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在选拔任用干部、派出和调进干部中,应坚持回避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防止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收受贿赂的,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或者封官许愿的,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决定》(中办发〔1997〕10号)进行党纪政纪处理,杜绝跑官、卖官现象。应建立健全人事工作干部轮岗交流制度。大力推进司处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实行公示制度和试用期制度,逐步推行干部人事工作的政务公开。    

  七、部机关、直属单位和部直属高校,都应按照《教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教党〔1999〕27号),明确各自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责任,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加快改革步伐,强化权力制约,规范从政行为。在教育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驻部纪检组、监督局,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司,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四日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00-12-04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