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关于2000年“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11-04-2000-0021-1 | 生成日期: | 2000-07-28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督厅〔2000〕8号 | 信息类别: | 教育综合管理 | ||
内容概述: | 部署表彰奖励“两基”、“普初”工作 |
教督厅〔2000〕8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宁夏、新疆、甘肃、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教督〔1996〕3号附件,以下简称《表彰奖励办法》),我部决定今年对在“两基”和“普初”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县级单位进行第三次表彰奖励。现将表彰奖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表彰奖励的范围
1、今年表彰奖励的“两基”和“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下同),原则上从1999年教育部公布的第六批和今年将要验收的第七批“两基”、“普初”县(市、区)中产生。
2、为了鼓励和推动“普初”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在确定先进县(市、区)名单时,要适当安排“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
二、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
评选“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条件按《表彰奖励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评选先进县(市、区)要在达到规定的有关指标要求的基础上,重点考察推进“两基”、“普初”工作的领导力度、执法状况和各项工作的努力程度是否达到先进,不要单纯以指标高低为标准。
评选先进县(市、区)名额,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所辖县(市、区)数的10%,减去在第一、第二批已经表彰先进县(市、区)数分配。名额分配见附件。
推荐“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要严格按规定条件和分配数额遴选,不得降格以求和突破数额。
三、“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要组织人员对拟申报的“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进行认真考察,并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要具体、翔实。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兵团)在上报“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前,需征求同级人大、政协和教育厅(教委)有关处室和地、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3、“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推荐报告及名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查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送教育部督导办。截止时间为2000年11月20日前。
四、对“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审定
1、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上报的“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情况进行抽查。
2、教育部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县(市、区)名单进行审定。
五、要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的经验。在报送“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材料时,要总结1-2个先进县(市、区)的典型经验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督导办。
六、表彰奖励
教育部将于2000年底前后对“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进行表彰奖励,颁发奖状,并商财政部联合下达奖励经费。
附件:2000年全国“两基”、“普初”工作先进县(市、区)名额分配表
教 育 部 办 公 厅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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