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本条件
申 请 者: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审批机构:教育部
申请教育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制定的各项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研究领域和业务范围要与教育事业密切相关,要紧紧围绕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形势和任务,研究和解决教育工作中重大战略问题和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能为教育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努力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2. 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并出具同意文件;
3.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编成的,会员数不少于50个;
4.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 有固定的住所;
7. 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8.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申请筹备
申 请 者: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发起人或发起单位
审批机构:教育部、民政部
需提交的材料:
1. 《关于××作为××××社会团体(筹)挂靠单位的请示》(请示中需明确具体挂靠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负责管理业务处室与联络员);
2.《关于筹备成立××××的请示》(申请书中需含有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理由、会员情况及相关背景等,并明确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3.社团章程草案(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范本》有关精神拟定);
4.拟任社团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附使用期限、面积、地址和联系电话);
6.活动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
7.会员名单(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及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8.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
9.挂靠单位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10. 挂靠单位具体负责社团的联络员情况(加盖单位印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2至8一式3份, 其他一式1份。
3.筹备中的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申 请 者:经教育部报民政部批准筹备的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审批机构:教育部
提交材料时限: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1个月
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召开××××社会团体(筹)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包括会议时间、地点、筹备过程、主要内容等);
2.《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登记表》(编号:js01);
3.《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推荐表》(编号:js02,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分别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党政机关副部以上干部拟任上述职务的,需提交中央组织部批件复印件);
4.会议主要议程;
5.拟提请审议的章程(草案);
6.挂靠单位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7.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将会议相关材料送教育部社团办进行备案;
材料形式要求:以上材料一式1份。
备注:1.需邀请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2.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半年内)如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需提交延期申请,报教育部和民政部。
4.申请成立登记
申 请 者:完成筹备工作的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审批机构:教育部、民政部
提交材料时限: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15个工作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登记报告(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由全体拟任负责人签字);
2.会员代表大会纪要;
3.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章程(由发起人签字或由主发起单位加盖骑缝章)及电子版;
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如住所在筹备期未变则无需提交);
5. 活动资金验资报告;
6.《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号);
7.《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号);
8.《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编号:12号)(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别填写);
9.《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编号:05号);
10.《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理事会成员备案表》及电子版(编号:js03);
11. 挂靠单位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12.由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1、2、3、5、6、7、8、9、11一式3份,其他一式1份。
注:新成立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完成登记手续后,需在30日内将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办事机构设置、《教育部主管社会组织信息统计表》及电子版(编号js06)等相关材料报挂靠单位、教育部和民政部备案。与筹备成立过程所提交材料重复的,可不再提交。
5.刻制印章
申 请 者:完成登记工作的全国性教育类社会团体
审批机构:教育部、民政部
提交材料时限: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后
需提交的材料:
1.《关于××××社会团体刻制印章的请示》(说明申请理由、民政部批准社团成立的文件标题及文号、刻制印章的内容等);
2.报民政部的刻制印章的申请书(预留业务主管单位印章的位置);
3.民政部准予成立登记批复复印件;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印章式样;
6. 全国性社会团体刻制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印章,除上述五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2、3、4、5、6一式3份,其他一式1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