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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奖、贷、助、补”的经费提取比例按4%-6%执行,会不会造成
奖学金发放金额和比例大幅度下降?

2008-11-21收藏

  问题:《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中规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以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中规定,“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否可以理解为在国办发(2007)13号中提到的“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提取比例是4%-6%?那么奖学金的提取比例应该是多少呢?奖学金不单纯是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更是对优秀学生的鼓励,这个经费应该不能按资助困难学生的经费来对待吧?现在一些高校调整了经费提取比例,

  “奖、贷、助、补”的经费提取比例按4%-6%执行,结果造成奖学金发放金额和比例大幅度下降,象本人所在学校由原来的40%降低到了6%,即使加上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比例,获得奖学金的比例也不足10%。而用于“贷、助、补”的经费也较以前有大幅度降低,现在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大幅度减少超过60%。这样的结果,是国家实行新的资助政策体系的所期望的结果吗?

  答复:首先非常感谢您对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关注以及提出的宝贵意见。

  2007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这是对《意见》中“一定比例”的具体化。2007年以前,各高校按照规定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经测算,此项经费与目前按照事业收入4%-6%提取的资金规模相当,因此这一变化不会使高校自提资助经费额度下降。

  自新资助政策实施以来,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逐步加强,资助面进一步扩大,有效促进了教育公平。《意见》中明确要求: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目前就全国总体情况而言,学校奖助学金的投入没有减少,个别学校资助经费的投入情况不能代表全国的总体水平。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希望可以与您取得进一步联系,把您所掌握的有关情况提供给我们,通过调查核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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