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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法预防与处理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016-05-13 来源:教育部收藏

教育部简报〔2016〕第12期

  江西省大力推动校园安全立法,制定实施《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校园矛盾纠纷,保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条例》适用该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健全多方配合、各司其职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公安等16个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各部门承担相应职责。其中,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履行指导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检查、协调应急处置等职责。公安机关承担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等职责。学校举办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学校将学生安全纳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交通、消防、防溺水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内部安全保卫、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印发安全告知单、建立安全工作台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预防措施。《条例》明确,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外出务工时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构建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承担和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学校教职工未履行相应职责等11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学生自身故意或身体疾病、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等5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责任。对于违法违规实施危害他人行为、违反规定擅自在外租住房屋等4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条例》明确,鼓励、引导学校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根据校方责任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合同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

  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来解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名具有教育、法律、保险、医疗、心理等专业技能或者调解工作经验的委员组成,可以聘任社会人士、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作为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条例》明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忠建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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