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献

多地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
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2017-08-01 来源:教育部收藏

教育部简报〔2017〕第11期

  为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北京、天津、黑龙江等15个省(区、市)出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突破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明确基本标准,提供核定依据。各地明确了幼儿园班级规模、编制核定比例和结构比例。幼儿园班级规模基本控制在小班20—25人,中班26—30人,大班31—35人。多数地方对教职工编制按照教职工与幼儿的一定比例核定,比例从1:5—1:10不等,如新疆为1:5—1:7,北京为1:5.5—1:6,广东为1:7—1:10;有的地方按班师比或师生比确定,如浙江按班师比1:1.5—1:2的标准执行,安徽、江苏分别按师生比l:15和1:16的比例核定。天津、广东等地规定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应占到幼儿园教职工总数的80%以上,山东要求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1%。

  实行附加编制,满足多种需求。各地考虑教师脱产进修、病产假和特殊需要儿童、寄宿制等因素,按照教职工编制总量的一定比例核增附加编制,并向农村边远地区倾斜。广东规定按不超过5%的原则核增,贵州按3%—5%核增机动编制,新疆允许上浮3%—10%的编制。新疆根据特殊需要儿童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数量,江苏、山东、甘肃等地专门针对特殊教育幼儿园核增一定比例编制。浙江对生源较少的偏远地区、海岛、山区保证每班至少一名专任教师,对公办乡镇幼儿园核增不超过10%的附加编制。山东对乡镇中心幼儿园按不超过5%核增附加编制,对山区湖区和多民族教育幼儿园按不超过8%核增附加编制。北京、山东、陕西适当提高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核编比例,甘肃对民族地区和寄宿制幼儿园按不超过5%核定附加编制,江苏核增5%的调节编制主要用于农村地区、寄宿制公办幼儿园。

  深化后勤改革,创新补充方式。各地深化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岗位,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人员配备问题。广东幼儿园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原在编在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按“老人老办法”管理。广西、浙江、山东、甘肃等地对于保育员、炊事员、保安及其他后勤岗位服务人员,配备标准按行业规定执行,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不列入编制管理。安徽区别幼儿园教职工不同工作岗位,发挥编制效用最大化,医务保健服务通过签订协议方式由邻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辅助岗位人员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黑龙江对幼儿园事业编制总额的30%,实行定编不定人,用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人员。

  加强督查监管,严格规范管理。根据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趋势和幼儿园布局变化等情况,天津、浙江、安徽、福建、山东、广东、甘肃、新疆等地每2—5年定期调整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山东、新疆规定在园幼儿数量变化较大的,也可在学年转换期间适时调整。甘肃、广西、新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贵州把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纳入“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督查考核”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定期督导检查,并将督导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报告。陕西要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督促检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责任编辑:忠建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