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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深化管理机制改革
着力破解幼儿园教师数量不足待遇偏低问题

2017-11-28 来源:教育部收藏

教育部简报〔2017〕第39期

  山东省青岛市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发展方向,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以加大财政投入为保障,不断完善公办幼儿园教师补充机制和非在编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加快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2012年启动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全市一次性核增编制2148个,每年按新增150人左右的速度落实用编进人计划。按照教职工与幼儿1:8左右的比例,由区(市)教育、财政、编制部门共同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总量,在总量控制范围内,有空余编制的原则上补充事业编制幼儿园教师,编制不足的补充合同制幼儿园教师,人员经费由区(市)财政按照标准予以保障。非在编教师向社会公开招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逐步提高农村和城区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2011年至2016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人均纯收入1.8倍”和“不低于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的70%”的原则,将农村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月平均工资由不足900元提高到3200元;2017年至2020年,计划将农村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月平均工资提高至在编教师的80%以上。逐步将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举办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实行统一的投入政策,由区(市)财政采取师均拨款、社保专项补助等措施,提高城区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将各区(市)落实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情况纳入区(市)政府教育督导重点工作内容,督导结果向社会公示。

  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坚持以财政保障为主,从2012年起将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社保所需经费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经费来源稳定;建立市级综合奖补制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2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重点支持农村地区提高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水平。完善工资统筹发放机制,将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所需经费的筹措主体由镇财政调整为区(市)财政,提升财政保障层次;将农村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改由教育部门统筹发放,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制度,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850元标准向公办幼儿园拨付经费,支持各幼儿园将事业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

(责任编辑:岱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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