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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益和素质导向,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2022-12-29 来源:教育部收藏

  近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文件)精神,更好推动“双减”落地见效,教育部会同文旅部、体育总局、科技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别就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目标、设置标准、准入流程、运营规范、日常监管和配套改革等事宜,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设计,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意见》的出台,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是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规范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根本遵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广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各类校外培训行业组织,都应在实际工作中贯彻好、落实好、遵循好《意见》精神,在以下几方面重点工作上寻求新突破、取得新进展。

  一是尽快研制出齐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双减”文件明确要求,“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意见》强调,“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相应类别线上和线下培训机构的基本设置标准。省域内各地市线下培训机构情况差距大的,可由省级主管部门提出底线要求,授权地市级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制定细化标准,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大部分省级政府部门已经分类制定了全部或部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并明确了相应的准入要求,但同时还有少数省域尚未出台所有类别的设置标准。为此,按照国家层面的总体部署和相关部委的工作指引,尚未出台或出齐非学科类校培机构设置标准的省域,相关部门应在所在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严守《意见》底线要求基础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抓紧研制并及早出台本区域相关设置标准。

  二是协调理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程序。《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明确准入程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管理程序。从各省域已出台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看,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准入问题上均需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只是不少地区的审批证明不尽相同。有的地区采取的是办学许可证,也有的地区采取的是批复意见或核准意见等。根据《意见》精神,无论审批证明的名称如何,都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都可以作为主管部门准予机构进入非学科类培训行业的证明材料。但与此同时,从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和有利后续监管及执法角度考量,各省域还应对标对表“双减”文件及《意见》要求,进一步理顺优化非学科类校培机构的行政监管程序,尽可能统一口径、统一流程、统一形式。对此,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适时出台专项文件,对地方层面的工作加以指导和协调。

  三是全面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预收费纳入监管。《意见》在“规范日常运营”部分,着重就规范培训内容及时间、加强收费管理、强化预收费监管等三个方面作了细致规定。从实际情况看,当务之急是各地要及早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全面强化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收费定价及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在收费定价上,要促使各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秉承教育公益属性,依据实际培训成本恰当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引导培训机构合理定价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杜绝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在预收费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意见》要求,制定更加严密的措施,督促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做到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相一致,严禁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同时尽快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预收费全部全额纳入监管范围,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以及大额资金流动监管等方式,对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严防“卷钱跑路”和“爆雷”“冒烟”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是逐步完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联合执法机制。《意见》就如何加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问题作了一系列部署,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并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对此,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教育系统自身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增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特别是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编制管理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加快教育系统执法机构设置,加强教育自身执法力量配备。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多部门综合执法机制,强化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专项督导,更好发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作用,完善并巩固由市监、住建、公安、网信、通管、银监、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和街镇、村居等全方位联动的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唯有如此,才能确保包括非学科类培训治理在内的综合执法工作不断线、不掉链,实现政府治理常态化、长效化。

  五是建立健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行业自治组织。在不断完善非学科类培训政府治理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同时,还要重视推动非学科类培训行业组织的建设。从现有具体国情出发,在非学科类培训治理上,除了要在相关教育法规及行政规章中厘清行政许可的范围及程序,还要善于用好用足用活校外培训行业组织在“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本着简政放权、激活市场的原则,各级政府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也可以鼓励和扶持行业组织在行业服务标准、培训人员资质认证、培训质量督导、收费定价约束、信用等级评估和失范行为自律等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从而更好实现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善治和长治。(民进中央参政议政特邀研究员、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 董圣足)

(责任编辑: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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