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别是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地位,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对我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
《实施意见》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经旗县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列入财政预算拨款、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将全部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实施意见》规定,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同时规定,同一旗县、行政区域内相同隶属关系的义务教育学校相同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执行统一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课时(工作)津贴、超课时津贴、考核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实施意见》对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是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旗县以上人事、财政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适当考虑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部分。三是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四是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在实施绩效工资中的主要职责。
《实施意见》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同时明确要求,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自治区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牧区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责任编辑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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