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推动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校车(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升校车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6号)要求,就做好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确保安全为原则,突出校车服务公共性和公益性,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校车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提升校车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提高政府投入校车服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校车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校车服务。
二、工作目标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以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校车服务为重点,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公共服务满意度为宗旨,通过开展试点、摸索规律、完善措施,探索建立以安全运行为核心的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新机制。逐步在全省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购买校车服务体系,提高校车服务的水平、质量和安全性。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主体,负责统一组织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
(二)确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主体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3年以上、无管理责任、社会反响良好、符合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取得校车运营许可的客运公司和专业校车公司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及其他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向社会公示。坚决禁止、杜绝承接主体挂靠、转包等行为。
(三)制定服务标准。各地要按照国家《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方便承接主体了解、执行和购买主体监管。同时,在执行中,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健全完善服务标准体系。
(四)合理确定价格。校车服务的购买价格依据运行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综合确定。运行成本应主要考虑物价水平、税费成本以及校车运行距离、路况、车辆型号、购买价格、折旧等因素进行测算。
(五)编制购买计划。购买校车服务计划一般在部门年度预算基本确定后编报,各地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灵活确定编报时点。购买主体应根据部门预算安排,以及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等,科学、合理并详细编制年度购买校车服务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购买主体报送的购买校车服务计划进行核定,并及时将结果反馈购买主体。
(六)规范购买程序。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计划得到核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购买校车数量、服务标准、购买服务价格、评价方法等信息。购买工作应根据当地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购买主体不得以不当理由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性或歧视性待遇,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期限(原则上应为6至8年)、范围、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除涉密事项,一律向社会公开。购买主体应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开展相关调查,并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承接主体应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事项,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承接主体实施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要配合购买主体对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约定,按照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
(七)提供资金保障。政府购买校车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加强政府购买校车服务预算资金管理,确保政府购买校车服务预算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八)健全监管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校车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实现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购买主体应加强自身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承接主体应对购买校车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成果总结等材料,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分、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教育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将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并与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及应用机制,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府购买校车服务退出机制,对使用报废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聘用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挂靠转包经营、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并列入不得承接政府购买校车服务资格的"黑名单"。
(九)加强绩效评价。购买主体要加强校车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校车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校车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各地要建立健全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校车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校车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确保评价工作的全面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在绩效评价体系中,校车服务对象评价应占较大的比重。要注重结果导向及应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编报购买服务计划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省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各地开展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并对工作开展好的市县给予适当奖补。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教育、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协同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重要事项,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在相关部门间通报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的工作情况。
(二)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的牵头职责,同时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购买主体职责,做好履行合同、监管等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公安部门要不断加强执法执纪力度,严肃查处私自运营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获得校车运营许可的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管及保障校车行驶路段的维护与保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有校车服务的学校要强化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三)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校车服务模式。各市(州)、县(市、区)要尽早启动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以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保障广大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完善的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以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校车服务为主体的运营模式。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示范典型,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校车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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